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多宗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周王庙镇和平路北侧、新坝港西侧工业用地(周王庙2408),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新坝港,南至和平路,西至空地,北至富冷通。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周王庙镇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797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797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市联丁路(525国道至金谈线北)改建工程(丁桥2402),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厂房;南至道路;西至农田;北至G525国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两丰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丁桥镇永胜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57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7405公顷,建设用地0.017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丁桥镇和平路北侧、永潮路西侧工业用地(丁桥2408),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永潮路;南至和平路;西至浙江宏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至浙江新奕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77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77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红新路南侧、联红路东侧工业项目(袁花2408),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费家浜;西至联红路;南至水田;北至红新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红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46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46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宗海路(平阳路至袁硖港北)项目(硖石2402),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上景合院;南至平阳路;西至宏达国际学校;北至袁硖港北。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硖石街道双合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00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368公顷,建设用地0.2982公顷,林地0.565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上晶合院西侧桥梁项目(硖石2403),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上晶合院;南至袁硖港;西至宗海路;北至袁硖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75公顷,建设用地0.027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洲街道西山路南侧、杨园坝港西侧物流仓储项目(海洲2303),土地用途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四至:东至杨园坝港;南至杨园埭小区;西至联合大厦;北至西山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05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2813公顷,林地0.02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