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宁马桥街道5宗土地征收

楼市   2024-10-24 21:20   浙江  

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马桥街道5宗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四)。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马桥街道教育路北侧、文宗南路东侧工业项目(马桥2413),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丁国师桥港;南至教育路;西至文宗南路;北至丁国师桥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38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38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四)。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马桥街道胜利路北侧、宝龙路西侧工业项目(马桥2414),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宝龙路;南至胜利路;西至空地;北至汇腾公司厂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33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733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四)。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马桥街道胜利路北侧、文苑南路东侧工业项目(马桥2415),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空地;南至胜利路;西至文苑南路;北至双腾公司厂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95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95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四)。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马桥街道经编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经都十路(平阳堰港-经都九路))(马桥2323),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经都九路;西至平阳堰港;北至空地;南至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柏士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1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四)。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马桥街道经编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经都一路(和谐新村-经丰路))(马桥2324),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海宁大道;西至马桥商会大厦在建项目;北至和谐新村;南至经丰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马桥街道柏士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42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2994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林地0.034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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