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多宗土地预征收公告涉及海洲、许村、长安、尖山等多地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七)。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市卡森污水泵站及运维中心改建提升工程项目(海洲2403),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至硖石公路管理站;南至海州西路;西至万城雅园小区;北至新奥燃气公司。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洲街道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6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77公顷,林地0.008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七)。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市许村合作开发区块泵站工程(许村2406),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至梅家组水田;南至梅家组旱地;西至梅家组旱地;北至规划鸣翠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景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6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6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7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八)。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钱塘路道路工程(长安2201),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三里塘港;南至东陈村新村点;西至石灰港;北至525国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414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348公顷,建设用地0.0167公顷,林地0.050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7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7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八)。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医疗产业区配套项目(长安2405),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仰山路;南至竹山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长安镇G525。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5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223公顷,林地0.003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7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整 字 (330481)[2024]0025 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九)。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尖山新区工业水厂项目(取水泵站工程)(袁花2401),土地用途为供水用地 ,四至:东至大裴桥港;南至海宁二中;西至其它草地;北至袁花支河。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镇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6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648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林地0.013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5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