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宁发布多宗土地预征收公告涉及海昌、袁花、盐官、斜桥、尖山等多地

楼市   2024-11-07 19:23   浙江  

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多宗土地预征收公告涉及海昌、袁花、盐官、斜桥、尖山等多地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5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九)。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储唐路东侧、双百路北侧商业商务项目(袁花2405),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四至:东至阳光科技小镇;西至储唐路;南至停车场;北至阳光科技小镇客厅。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梨园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25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225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25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盐官镇2023年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井泉路停车场工程(盐官2303),土地用途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四至:东至桃园村南街上;南至525国道;西至井泉路;北至郭店农贸市场。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盐官镇联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03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707公顷,林地0.032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斜桥镇祝场中心小学改扩建项目(斜桥2220),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 ,四至:东至祝场中心小学;南至共和路;西至留茶亭港;北至汤家浜。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斜桥镇祝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5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036公顷,建设用地0.0871公顷,林地0.066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锦绣大道东延(睿能-稳富桥)项目(袁花2307),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西草港;南至海宁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西至锦绣大道;北至上特电器厂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梨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95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76公顷,建设用地0.10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储唐路北延(横一路-梨园路)项目 (袁花2327),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建设用地;南至横一路;西至硖尖公路;北至农村道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40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316公顷,林地0.009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航天路(储唐路-金家桥港)项目 (袁花2328),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金桥港;南至工业产房;西至硖尖公路;北至水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6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6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技能训练基地项目(海昌2354),土地用途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四至:东至金星路;南至横山路;西至公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北至规划道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752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659公顷,建设用地0.0533公顷,林地0.040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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