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4年法考主观还有18天
2024年法考主观【民商诉大案例】五
2021年1月,基于对无线网络行业的乐观预判,张某、王某、李某、赵某4人共同协商设立讯捷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讯捷公司”),为客户提供群发短信等网络服务。张某为筹集资金,向冯某借款100万元,将一辆价值150万元的豪车质押给冯某。冯某为担保自己对薛某的债务,将该车转质给了薛某。薛某开车四处招摇闲逛,惹来邻居嫉妒,将该车砸毁。2021年2月28日,讯捷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1.张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其余三人各认缴1000万元;2.各股东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足出资;3.实缴出资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0%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张某仅向公司缴纳了500万元出资,经公司多次催告,另外1500万元迟迟未缴付。张某对公司前景丧失信心,于2022年2月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吴某,据悉吴某是投资领域的专家,经过充分的商业调查完成了与张某的交易。
2023年4月23日,原告讯捷公司与被告岳腾公司签订《短信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讯捷公司根据岳腾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容、区域,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体发布售房广告;岳腾公司按照0.1元/条的标准向讯捷公司支付服务费。2023年6月12日,岳腾公司销售总监朱月峰分别在8份《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结欠原告讯捷公司服务费累计金额为84000元。讯捷公司起诉岳腾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84000元。诉讼中,岳腾公司主张朱月峰已于2023年5月30日辞职,且岳腾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向讯捷公司发出通知,告知朱月峰已辞职,并另行指定公司新任销售总监黄华林负责与讯捷公司合作事宜。讯捷公司辩称朱月峰在签署《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时向讯捷公司出示了岳腾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该《委托授权书》确认朱月峰为岳腾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授权其全权处理与讯捷公司合作事宜;讯捷公司并未收到岳腾公司关于朱月峰辞职的通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的《短信息合作协议书》无效,遂判决驳回原告讯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月25日,林晓丰与岳腾公司签订了14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当地万溪坊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同日,岳腾公司将该14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1月26日向林晓丰出具了两张总额为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24年1月26日,林晓丰向岳腾公司提供借款1100万元,并以前述14套商铺作为担保。并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岳腾公司将以商铺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借款期限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4月26日止。林晓丰向岳腾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借款,岳腾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至2024年4月26日,岳腾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
林晓丰起诉岳腾公司要求判决岳腾公司根据《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14套商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而非商铺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遂将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归纳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林晓丰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借款1100万元,并申请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晓丰的诉讼请求,岳腾公司未履行判决,林晓丰诉请岳腾公司的三位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查:1.岳腾公司于2022年1月由宋某、袁某、房某出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三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为50%、20%和30%,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出资。截止林晓丰向三位股东提起诉讼前,宋某已经缴足出资,袁某、房某均未缴纳出资。2.宋某、袁某、黄某参与岳腾公司的筹划及设立准备,鉴于黄某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遂与自己的小舅子房某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黄某实际出资,用房某的名义设立岳腾公司,但岳腾公司的实际收益归黄某所有。岳腾公司成立后,一直由黄某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表决,对此宋某和袁某没有异议。3.房某为孩子出国留学向宋某借款100万元,并将其代持的岳腾公司5%的股权作为质押,办理了登记手续。4.对于林晓丰的诉请,宋某以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由提出抗辩;袁某以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房某以自己是名义股东为由提出抗辩。
问题
1.冯某将车辆转质的行为效力如何?张某的豪车被砸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6分)
2.鉴于张某迟迟未缴足股款,公司有哪些救济措施?请说明理由。(7分)
3.张某未缴足出资,将股权转让给吴某的行为是否有效?转让后果是什么?请说明理由。(5分)
4.张某、王某、赵某和李某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说明理由。(5分)
5.讯捷公司与岳腾公司签订的《短信息合作协议书》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4分)
6.讯捷公司起诉岳腾公司支付服务费一案中,对于朱月峰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 应当如何分配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4分)
7.讯捷公司起诉岳腾公司支付服务费一案中,法院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讯捷公司诉讼请求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3分)
8.林晓丰与岳腾公司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还是商铺买卖合同关系?请说明理由。(4分)
9.2024年1月26日,林晓丰与岳腾公司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岳腾公司将以商铺 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5分)
10.林晓丰诉岳腾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对于林晓丰变更诉讼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4分)
11.黄某与房某约定的《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分)
12.宋某是否取得了股权的质押权?请说明理由。(4分)
13.对于林晓丰的诉请,三位股东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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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解析
1.如果圣盾公司并未对系争的责任限制条款进行说明,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内容?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分)。
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分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1分)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采分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1分),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采分点:不成为合同的内容,1分)。
本案中,如果圣盾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法定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责任限制条款,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就圣盾公司主张的销售人员已经就系争的责任限制条款进行说明这一事实,秦小兰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不构成(1分)。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作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采分点:必要共同诉讼,1分;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1分)。本案中,秦小兰对该事实予以承认,但秦小叶予以否认,不构成自认。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是否发生自认的效力。首先需要区分是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其中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没有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是否构成自认关键看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态度: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表示反对的,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构成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明确反对的,不构成自认。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秦小兰的自认是否构成自认关键看其他共同诉讼人(秦小叶)的态度,本案秦小叶明确反对,故秦小兰的承认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3.秦小兰、秦小叶诉圣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圣盾公司能否以情势变更作为抗辩?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不能(2分)。
因为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1分);(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1分);(3)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1分)。
本案中,圣盾公司所称的建设规划调整并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抗辩条件。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的情形属于圣盾公司自行作出建设规划调整的决策而导致的逾期交房,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4.高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奋进公司签约失败遭受的损失?请说明理由。(6分)
【答案】应当(2分)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1分);(2)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1分);(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1分);(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本案中,高益公司指使员工朱某假借订货与奋进公司商谈,报价高于圣盾公司以阻止奋进公司与圣盾公司签约,待圣盾公司与自己签约后立即停止与奋进公司商谈,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因此,高益公司应当对奋进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高益公司假借订货与奋进公司商谈,报价高于圣盾公司以阻止奋进公司与圣盾公司签约,并在圣盾公司签约后立即停止与奋进公司商谈。这种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高益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制造障碍、损害奋进公司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奋进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5.亿达信公司主张红嘴集团、李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应被支持?请说明理由。(4分)
【答案】不支持(1分)。本案中,首先,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建立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之上,红嘴集团履行了出资义务,相应的出资成为公司财产,故圣盾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红嘴集团的独立财产(1分)。其次,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采分点: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1分),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圣盾公司经营不善,股权被低价转让也无可厚非,即使为低价转让,影响的是股东自身权益,对公司财产并不产生直接影响(采分点:影响的是股东自身权益,1分)。故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红嘴集团、李飞通过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处分了圣盾公司的财产,导致该公司偿债能力降低,损害了债权人亿达信公司的利益。亿达信公司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要点分析】《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主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滥用权利股东的连带责任,前提是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红嘴集团低价转让股权给李飞只是股东处分自己的股权,一方面圣盾公司经营不善,股权价格低实属正常;另一方面就算股权确实低价转让了,受损失的也是红嘴集团并没有因此损害到圣盾公司的利益,更没有因此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前提。
7.兰卓公司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判令李飞将受让的股权返还给红嘴集团,对于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应当支持(1分)。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同时请求判令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属于对新增、重点知识点的考查。
8. 对于兰卓公司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的判令红嘴集团履行回购义务这一诉讼请求,海北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应当告知兰卓公司向山南县法院另行起诉(1分)。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本案兰卓公司与红嘴集团之间的《债券认购协议》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应当依法由协议约定的山南县法院管辖。故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海北区法院应当告知兰卓公司另行向山南县法院起诉(采分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管辖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1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由山南县法院管辖,1分)。
【要点分析】本题有两个要点,首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撤销权诉讼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故二者应当分别确定管辖:如果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属于不同法院管辖,应当分别受理案件,分别审理。其次,本案兰卓公司与红嘴集团之间的《债券认购协议》中存在有效管辖协议,故兰卓公司与红嘴集团之间的债券回购纠纷应当由山南县法院管辖。
9. 若海北区法院判决撤销红嘴集团与李飞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判令李飞将受让的圣盾公司的股权返还给红嘴集团,兰卓公司能否根据该判决申请对李飞强制执行?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不能(1分)。
理由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仅存在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而不存在债权人兰卓公司与债务人红嘴集团的诉讼所产生的生效判决,故兰卓公司不能据此申请就红嘴集团对李飞享有的返还股权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采分点:债权人
6.兰卓公司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海北区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4分)
【答案】本案应当以红嘴集团和李飞为共同被告(1分);海北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分)。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红嘴集团)和相对人(李飞)为共同被告(1分);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1分)。
【要点分析】本题很简单,考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其中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对相对人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以及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2分)。
理由二:生效判决确定的是李飞将受让的股权返还给红嘴集团,故兰卓公司并非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不能据此申请执行(采分点:兰卓公司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2分)。
【要点分析】本题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作答,根据该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对相对人强制执行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以及撤销权所产生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只有撤销权诉讼的生效法律文书,故债权人不能据此申请对相对人强制执行。当然,同学们也可以用执行的原理进行分析,撤销权诉讼判决仅仅确定了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兰卓公司并非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根据该判决申请对相对人强制执行。
8. 现代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圣盾公司履行《购销合同》或拒绝交付货物?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有权(1分)。本案中,现代公司与圣盾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属于待履行合同,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现代公司应当履行;但是,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现代公司无需再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采分点:现代公司有权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拒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2分)。
【要点分析】《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于待履行合同,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有决定权。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履行的结果必然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受偿,一定程度上来讲对方当事人已经作出了让步,此时应保护对方当事人交货后货款的安全,故其可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拒绝,说明管理人无意向对方给付合同约定的货款,置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显然不合适,此种情况下,视为合同被解除,对方当事人无需再履行合同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