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不作为 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结合 因果关系 虚开增值发票罪 行贿罪 受贿罪旋受贿 贩卖毒品罪 正当防卫犯罪 预备犯罪 中止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诈骗罪 盗窃罪的不作为帮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判断 片面共同犯罪电信诈骗帮信罪贪污罪 非法行医罪拟制的抢劫罪 强奸罪 单位犯罪
刑诉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 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审查逮捕的一些程序问题 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值班律师 追诉时效死刑复核昏醉抢劫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诉上诉不加刑 认罪认罚 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回避对象与决定主体 强制法援辩护的情形 辩护人的会见权 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监狱、法院、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行政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是送达生效还是作出生效 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 监察委开除公务员公务员的处分与救济证监委发警示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派出所能递交行政复议书吗 复议不作为 复议前置案件复议与诉讼的衔接中院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电子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国务院能否制定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没有规章设定权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行政协议,行政公益诉讼
理论法
人常的监督 监察法法治思想 外部证成、内部证成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美丽 三司推事 设证推理 立法法国家机构单一制 宋代婚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 国务院、国务委员发改委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德主刑辅大理寺六杀
三国法
条约的保留、解释和反对 国际公法海洋法管辖权的放弃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安理会外交部长的授权,声明性的解释 国家主权豁免,豁免权的限制
考察趋势分析
刑法
刑法今年大纲变化仍然较小,所以着重考察了常规的重要知识点,重者恒重依然是刑法雷打不动的考察趋势。今年考试仍然出现了近两年比较热门的网络诈骗、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明天仍有很大几率考。
虽然考点变化不大,但题目的综合性更强、考察的角度也更细,特别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在今年考题中结合地非常紧密,考生做题时要综合不同章节的知识点去分析,仅考虑一个章节的内容就容易踩坑。
刑诉法
今年刑诉考得还是比较常规,重者恒重,新增必考。大部分考生反应难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今年大纲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必考,所以新增新法的内容务必再看1遍。而热点考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也依然重要,明天也很可能会再考。其他常规重点依然在证据审查认定、证据规则、讯问与询问、逮捕、二审的审判程序(原则、结果)中,依然需要重视。
行政法
从学员反馈情况来看,今年行政法考察比较常规,无偏难怪的点,始终秉持重者恒重、新法必考的原则。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与诉讼、行政协议、国家赔偿仍然是此次考试的重要知识点。
同时结合新修的行政复议法考查了许多复议前置、复议后诉讼相关知识点,今年新修的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规则也有考查到。整体考察偏细节以及灵活性,比如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就涉及到了新的考察角度。不过行政法科目整体考察难度不高,不必过于担心。
理论法
综合学员回忆情况来看,今年法理学的考点较为常规,无偏题怪题,秉持重者恒重原则。其中法律漏洞、法的价值、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解释的方法这几个考点为近3年的必考点,在今年的考试中也有出现,且相关知识点并未实现考查全覆盖,因此明天考试的学员也应当重视对这几个知识点的全面复习;同时,在新增考点方面,应当关注法的实施当中对守法义务的新增内容,考查可能性较大。
宪法学今年宪法学的考查较为常规,依旧贯彻了新增必考、重视细节的考查趋势,对国务院的相关新增内容及宪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考查的同时,在人大与人常的监督权、选举程序中选举主持、监督主体的考查模式上体现出细节化的考查模式;同时,对宪法序言的考查是今年宪法学真题考查的一大亮点,体现出反常规的考查模式。建议明天考试的学员在今天的考点基础上,重点复习国务院、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础较好、有余力的学员可以关注一下宪法序言每段的重点语句。
22号客观考点预测
锦鲤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下明天考试的预测内容,22号第二批考试的同学可以今天晚上根据第一批考试的内容来着重复习一下!
法理学
⩥ 守法义务(今年新增)
(一)守法义务和法律义务
1.守法义务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遵守或服从法律的义务。
2.不同于特定国家的法律本身所规定的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应该负有的义务,即法律义务本身,法律义务是守法义务的对象或主题之一。
3.法律义务来自特定国家的法律,但守法义务不是来自法律本身,普遍的观点认为,守法义务来自道德,或者说,守法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二)守法义务是否实际存在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实存?
1.一般来说,自然法学者主张实际存有一个守法义务;但是,有的自然法学者认为守法义务只是一种初始性义务。
2.法实证主义者一般否认守法义务的实存,甚至否认初始性的守法义务的实存。
⩥法律史(今年新修+新增)
(一)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特别强调了“三级三审”制
1.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得以完全实行;
2.第三审是法律审,不审事实,实质上是“二审终审”;
3.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不能上诉、一审制)。
(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增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这是扎根于人民群众的中国特色审判方式: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总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增加了“推行人民调解制度
1.调解的原则: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调解须遵守法律与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2.调解的范围:初期仅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后边区政府总结实践经验,确定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调解;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
3.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增加了“解放区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
(1)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的设立:摧毁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临时人民法庭。为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设立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不同于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雇农为骨干并有政府代表参加的群众性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2)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2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二月指示),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宪法学
⩥国务院 (今年新修)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其中的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都有一定的可考性。
第五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此外:2024年修改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委务、行务、署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协助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工作。
商经法
(一)股东出资
1.非典型出资的判断标准:可评估、可转让、有价值(增修:债权出资,股东可以债权出资,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
2.出资瑕疵责任承担(对公司、对债权人)
3.董事会催缴与股东失权制度(增修:董事会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不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殷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权转让(增修:受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注意和瑕疵股权转让进行区分
5.允许非破产加速到期(增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股东资格
1.判断是否是股东(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公司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2.增修:股权转让时,赋予转让人、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权利
3.股权代持纠纷
4.冒名股东纠纷
5.一股二卖纠纷
(三)股东权利与诉讼
1.知情权(增修)
(1)统一两类公司知情权范围(查阅一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赋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权(180天+3%)(3)查询范围扩展到全资子公司
(4)不正当目的可驳回(实质性竞争关系:通报;3年内有前科)
2.股东代表诉讼
(1)前置程序、诉讼当事人、胜诉利益归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要经过公司认可(股东会)
(2)股东代表诉讼扩展到全资子公司:即股东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决议效力瑕疵诉讼
(1)决议不成立(未召开、未表决、表决权未达到)一会签制度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书面表示·致同意
(2)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包括内容本身违法;职权违法;侵权类
(3)决议可撤销(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违法、程序违反章程)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4.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是否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做出分红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5.司法解散诉讼(公司僵局认定;单独合计持有10%表决权股东提起)
国际公法
国家主权豁免、海洋法、引渡、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法、战争法。
明天考试的同学完全不用担心,难度基本上都是一致的,而且今天的考点预测基本能押准很多,这些重点肯定会再考(如果不考的话,就太偏了,公平性就很难保证)。
针对明天考试的同学,今天晚上重点学习目前手里的考前聚焦课程以及考前几页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