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4年法考主观还有20天
2024年法考主观【民商诉大案例】四
秦小兰、秦小叶系姐妹。二人商定共同出资买房供父母养老。2019年8月,秦小兰、 秦小叶与圣盾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圣盾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该合同为圣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圣盾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同时合同约定,因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配套设施延误、规划调整等)导致延迟交房的,圣盾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圣盾公司通知入住,但秦小兰、秦小叶认为圣盾公司逾期交房,遂起诉圣盾公司,要求判令圣盾公司支付违约金。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圣盾公司逾期交房的原因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中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圣盾公司向法庭提交会议纪要,拟证明圣盾公司因建设规划调整,造成逾期交房;同时圣盾公司主张在签署合同时,圣盾公司的销售人员已经就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向秦小兰和秦小叶进行了逐一解释和说明,对此秦小兰予以承认,但秦小叶坚持主张在签约时没有任何人就这一条款向自己进行过解释和说明。
2021年,奋进公司生产了一批新型墙体材料,圣盾公司与其磋商进货事宜,同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高益公司知道后,向圣盾公司提出更为优惠的条件,同时指示员工朱某冒充其他公司的代表给出奋进公司更高的报价。圣盾公司经比较后决定与高益公司签约,朱某也终止了与奋进公司的商谈,奋进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2016年至2022年间,亿达信公司与圣盾公司多次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亿达信公司根据前述合同持续向圣盾公司供货,圣盾公司共计拖欠亿达信公司货款6709万元,对上述货款双方均认可。因圣盾公司未给付上述所欠货款,亿达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圣盾公司清偿货款,并要求其原股东红嘴集团及现股东李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明,红嘴集团于2023年6月与李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红嘴集团持有的圣盾公司100%的股权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李飞;其中,红嘴集团主要营业地为海城市海东区,李飞住所地为海城市海北区。商事登记资料载明,圣盾公司注册资本为80743万元,其中红嘴集团以货币和实物出资并缴足了出资。
主要营业地在海城市海西区的兰卓公司于2022年7月与红嘴集团签订《债券认购协 议》,约定兰卓公司认购红嘴集团5000万元债券,红嘴集团应于2023年7月以5500万元的价格回购,同时《债券认购协议》约定因为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应当由协议签订地海城市 山南县法院管辖。2023年7月,回购期限届满,红嘴集团拒不履行回购义务。兰卓公司认为红嘴集团将其持有的圣盾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李飞的行为影响兰卓公司债权的实现,遂向 海北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红嘴集团与李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判令李飞将受让的股权返还给红嘴集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兰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红 嘴集团承担回购义务。
2023年5月,圣盾公司与现代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约定现代公司于3个月后交货,圣盾公司于收到货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款。圣盾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于2023年7月14日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浩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3年8月3日,浩天会计师事务所告知现代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按时交付货物,现代公司要求提供担保,但遭到了浩天会计师事务所的拒绝。
问题
1.如果圣盾公司并未对系争的责任限制条款进行说明,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内容?请说明理由。(5分)
2.就圣盾公司主张的销售人员已经就系争的责任限制条款进行说明这一事实,秦小兰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请说明理由。(3分)
3.秦小兰、秦小叶诉圣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圣盾公司能否以情势变更作为抗辩?请说明理由。(5分)
4.高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奋进公司签约失败遭受的损失?请说明理由。(6分)
5.亿达信公司主张红嘴集团、李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应被支持?请说明理由。(4分)
6.兰卓公司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海北区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4分)
7.兰卓公司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判令李飞将受让的股权返还给红嘴集团,对于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3分)
8.对于兰卓公司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的判令红嘴集团履行回购义务这一诉讼请求,海北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3分)
9.若海北区法院判决撤销红嘴集团与李飞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判令李飞将受让的圣盾公司的股权返还给红嘴集团,兰卓公司能否根据该判决申请对李飞强制执行?请说明理由。(3分)
10.现代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圣盾公司履行《购销合同》或拒绝交付货物?请说明理由。(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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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解析
1.孟某以房产出资,根据案件情形,分析孟某的出资状况。(4分)
【答案】孟某出资的房产之上存在着有效的抵押权,其出资的合法性依赖于该抵押权是否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解除抵押权的手续并转移所有权于公司(采分点:合理期间内办理手续,转移所有权,2分)。若孟某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了解除抵押权的手续,并转移所有权于公司,则其出资有效,并自房产转移给公司占有时开始享有实缴出资相应的股东权利,否则应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正反两方面作答,共计2分)。
【要点分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孟某用已抵押的房产出资,如果能在合理期限内将抵押权解除并将房产过户并登记于公司名下,完成了物权变动,可主张自交付时起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润分配权等财产性的股东权利。
2.孟某以房产出资,根据案件情形,分析孟某的股东资格。(3分)
【答案】孟某取得了股东资格(1分)。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认缴出资,孟某以房产出资即使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孟某取得股东资格(1分)。只是孟某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分)。
【要点分析】《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故有限公司成立及投资人取得公司资格的条件之一均为认缴出资,故实缴出资有瑕疵并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和股东资格的取得,只是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2019年6月,光茂置业向林某交付的房间结构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平面图内部左右布局相反。林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可以(2分)。
因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采分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根本违约,1分),非违约方(采分点:非违约方,1分)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采分点:法定解除权,1分)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光茂置业向林某交付的房间结构与合同中约定的相反,致使林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非违约方林某依法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第(四)项,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容或方式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约定的目的,另一方就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于光茂置业交付的房间结构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平面图内部左右布局相反,这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因此,非违约方林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4.林某于2019年7月16日向光茂置业发出律师函,要求光茂置业拿出解决方案。该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解除权?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不属于(2分)。
因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采分点:应当通知对方,1分)。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采分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分)。
本案中,因为林某向光茂置业发出的律师函并未明确表示(采分点:未明确表示,1分)解除合同,仅有向光茂置业表达要求其提供解决方案的意思表示。因此,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行使解除权。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和确认的程序,包括通知的形式、通知载明的内容、对解除合同的异议的处理方式,以及在未通知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确认。
据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林某向光茂置业发出的律师函并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而只是要求光茂置业提供解决方案。因此,这个行为并不满足行使解除权的要求,不能被认定为行使解除权。
5.林某可否请求光茂置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请说明理由。(4分)
【答案】不可以(2分)。
因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采分点: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1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采分点: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1分)。
本案中,光茂置业已经将与购房合同中约定一致的户型全部售完,无法交付与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一致的房屋,构成事实上不能履行。因此,林某不可以请求光茂置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第1款的规定,若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在实际情况下无法履行某项债务(例如物品毁坏、停产等),那么对方就不能要求违约方履行该项债务。本案中,光茂置业已经将与购房合同约定一致的户型全部售完,无法交付与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一致的房屋,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林某不可以请求光茂置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6.在诉讼一中,光茂置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不成立(1分)。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有效,本案应当由东岸区法院管辖。(采分点:不动产纠纷的适用范围,1分;协议管辖,1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点在于不动产纠纷的判断,根据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仅适用于 不动产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四个合同纠纷,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既然不属于专属管辖,那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有效,应当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7.在诉讼一中,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林某、吴某撤回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正确(1分)。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故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采分点:宣判前,1分;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1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撤诉。题干中表述“法庭辩论终结后第二天”,说明题目欲考查撤诉的时间;题干表述“被告光茂置业不同意原告撤回起诉”,说明题目考查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准许原告撤诉。故本题在答案中需要明确以下两个要点:一是撤诉的时间是宣判前,二是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而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注意对比一审、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的区别:
(1)一审中撤回起诉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二审、再审撤回起诉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8.在诉讼二中,光茂置业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7分)
【答案】
第一项答辩意见不成立(1分)。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采分点: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1分)。
或者:在诉讼一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处理,故不构成重复起诉(采分点:撤诉后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1分)。
第二项答辩意见不成立(1分)。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诉讼一中原告林某、吴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法院并未判决确认林某、吴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故诉讼一中合同尚未解除,林某、吴某可以再次起诉(采分点: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并未实体判决确认林某、吴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2分)。
第三项答辩意见不成立(1分)。理由:补充协议只是对主合同中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解释,不能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故主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应当适用于补充协议(采分点:主合同的管辖协议应当适用于补充协议,1分)。
【要点分析】首先,本题考查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不再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故一方面撤回起诉后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处理,故可以再次起诉;另一方面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法院实体判决的支持,合同尚未解除。
其次,本题考查一个实务问题,主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如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对补充协议是否有约束力:如果补充协议只是对主合同中部分内容进行
补充、修改、解释,补充协议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则主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等)当然应当适用于补充协议;如果表面上是补充协议,但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独立、可分,补充协议不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则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等)对补充协议没有约束力,应当将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作为两个独立的合同,分别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9.在诉讼二中,双方当事人就《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分高于林某、吴某的损失产生争议,对相关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林某、吴某主张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不论是否造成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根据《补充协议》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林某、吴某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4分)
【答案】
(1)应当由光茂置业对其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林某、吴某的损失承担证明责任(采分点:光茂置业承担证明责任,1分)。理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规定,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分)。
(2)林某、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理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
【要点分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关于调整违约金的规则: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其次,关于违约金是否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主张违约金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最后,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林某、吴某与光茂置业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什么时候解除?请说明理由。(2分)
【答案】自诉讼二的起诉状副本到达光茂置业时解除(采分点:诉讼二的起诉状副本到达,1分)。理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采分点: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1分)。
或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诉讼二中法院方才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故合同自诉讼二的起诉状副本到达光茂置业时解除(采分点:诉讼二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故合同自诉讼二起诉状到达光茂置业时解除,1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原告起诉解除合同,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合同自什么时候解除?是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还是第二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一次起诉以撤诉结案,法院并未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故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合同并未解除,第二次起诉法院方才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所以第二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合同才解除。当然,同学们可以直接将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理由,也可以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撤诉的法律效果分析理由。
11.法院对光茂置业的执行过程中,孟某作为出资的房屋仍登记在孟某名下,法院能否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法院查封该房屋,但未作查封登记,该查封是否生效?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
(1)可以查封(1分)。理由: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1分)。
(2)生效(1分)。理由: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查封不动产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故未经登记不影响查封的效力(采分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登记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1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1分)。
【要点分析】本题第一个问题考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两类,一是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是虽然是第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题第二个问题考查查封的效力,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手续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故未经登记并不影响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效力。
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首先,本题考点很偏,故其实是考查同学们查阅法条解决问题的能力。查封、扣押、冻结的考点同学们非常陌生,但是同学们能够根据查封这一关键词迅速定位到《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一专门司法解释,第一问直接根据法条作答,第二问根据法条规定略作分析即可作答。
其次,本题第二问是开放性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登记对抗说”和“登记生效说”,司法解释采取“登记对抗说”,同学们可以直接将法条作为依据作答。当然,如果同学们给出相反的答案,能够根据“登记生效说”进行分析,言之成理也能得分。但从作答的难易程度来说,直接根据司法解释作答难度较小,得分更容易。
12.张某、李某向法院主张确认股权,是否应当被支持?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应被支持(1分)。张某、李某与川江公司存在代持股关系,张某、李某的实际出资情况光茂置业及股东孟某均知情,张某、李某参与光茂置业运营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孟某没有异议,故张某、李某有权要求光茂置业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将其登记为股东(采分点:论述张某、李某为不完全隐名,2分)。
【要点分析】《九民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李某的实际出资情况光茂置业及股东孟某知情,张某、李某参与光茂置业运营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孟某没有异议,认定为不完全隐名的模式,实际投资人可直接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
13.张某、李某提出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否应当被支持?请说明理由。(4分)
【答案】不支持(1分)。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皮某对于登记于川江公司名下的股权有合理的期待和信赖,应认定该股权属于川江公司的责任财产,张某、李某与川江公司之间的代持股协议虽然有效,但其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来说,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采分点:债权人对登记的信赖利益高于隐名股东基于合同的权利,3分)。
【要点分析】此问题目前没有立法定论,审判实务中也见仁见智,故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考生可按自己的理解自圆其说。笔者认可不支持的观点。
主要的论述角度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对于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有基本的信赖利益需要被保护;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代持股协议仅为二者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申请的执行。
如果实际投资人据此来阻挡债权人申请的执行,会出现重大的诚信隐患。比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避免其名下股权被执行,而找熟人签署代持股协议,请安排好的“实际投资人”持此协议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样就会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且践踏了登记的公示效力。
如果存在真实的代持股协议,实际投资人可通过“显名化”的过程,依法显名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时股权回归实际投资人名下并登记,名义股东及其债权人对此股权都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