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4年法考主观还有43天
2024年法考主观【民商诉大案例】二
通达华丰公司(住所地为化州市西水县)由张某、汪某、赵某三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三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三名股东组成董事会,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均由股东张某住所地化 州市东山区法院管辖。
公司成立后,三名股东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2020年6月,三名股东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鉴于赵某担任维修部经理职位,为了激励赵某的工作表现,每年给赵某支付50万元的高薪,但赵某将不再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该协议被三名股东共同认可并签署。
2021年2月28日,肖某以15万元的价格从通达华丰公司购买了一辆A型轿车。双方签署了《轿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为未进行过维修的新车。当天,肖某付款并接收了车辆,与其妻子冯某协商后,将该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由肖某个人所有。然而,2021年5月13日,肖某在将车辆保养时发现其车辆在2021年1月17日曾进行过维修。肖某向化州市西水县法院起诉通达华丰公司,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同时要求通达华丰公司赔偿45万元。西水县法院受理案件前,认为本案可以调解结案,在肖某和通达华丰公司同意后,由西水县法院和西水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联合调解,经多次沟通,肖某与通达华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轿车销售合同》,肖某将购买的A型轿车退还给通达华丰公司,通达华丰公司向肖某退还购车款15万元,并赔偿5万元。
在上述纠纷处理过程中,肖某之妻冯某以肖某名义与高某签订《二手轿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出卖人)肖某,乙方(买受人)高某。甲方愿意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A型轿车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二手车作了充分的了解。高某交付8万元购车款后,冯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轿车。
高某以冯某无权代理为由,向法院起诉冯某,要求判令冯某履行合同,如果无法判令冯某履行合同则请求法院判令冯某返还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冯某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高某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明确到底是要求履行合同还是要求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其诉讼请求不明确,高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冯某没有代理权,故高某并非善意第三人,应当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2022年4月,通达华丰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事件,汪某因擅自挪用了公司大额资金被立案调查并最终被定罪。该事件对公司的声誉和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引起了股东们的强烈不满。为了处理这一问题,通达华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了年终股东会议。会上,尽管汪某明确表示反对,但仍决议汪某不享有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自2022年之后,通达华丰公司决定不再分配任何利润,而是将所有收益都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弥补汪某挪用资金所带来的损失。2024年3月,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分配通达华丰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问题
通达华丰公司关于赵某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分)
通达华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请说明理由。(5分)
肖某和通达华丰公司就《轿车销售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欲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哪些途径?(4分)
冯某处分该轿车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还是无权处分?请说明理由。(3分)
冯某与高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2分)
在高某起诉冯某一案中,冯某的第一项答辩意见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4分)
在高某起诉冯某一案的审理中,法院对高某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冯某没有代理 权的事实无法形成心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3分)
汪某挪用公司资金被定罪追责,可否继续担任通达华丰公司的董事?请说明理由。 (3分)
汪某起诉请求强制分配通达华丰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一案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6分)
据统计,2023年上半年,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877万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成功441万件。说明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了主渠道、主力军作用,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而且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请结合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谈谈你的看法。(8分)
(答题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舫舟公司对奇源公司的债权是否应认定为破产债权?如何清偿?请说明理由。(5分)
关注锦鲤,明日更新解析
1.启航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团购推荐单》对舫舟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有(1分)。
因为启航公司与舫舟公司签订的《电商服务合同》成立委托代理关系 (采分点:委托代理关系,1分)。代理人启航公司在代理权限内 (采分点:在代理权限内,1分) 以被代理人舫舟公司名义 (采分点:被代理人名义,1分)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舫舟公司发生效力 (采分点: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分)。因此,启航公司与赵某签署的《团购推荐单》对舫舟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点分析】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舫舟公司需对启航公司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启航公司与赵某签署的《团购推荐单》对舫舟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赵某买房的价款应当以哪一份文件为准?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1分)。
因为当事人协商一致 (采分点:协商一致,1分),可以变更合同(采分点:可以变更合同,1分)。
本案中,2016年8月15日的《团购推荐单》、2016年8月28日的《房款交款通知单》和2016年9月8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连续的文件,清晰地表明了当事人变更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以最后一份合同为准认定房屋的价款。
【要点分析】《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赵 某购买房屋的价款应以最后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860634元为准。
3.启航公司占有的5万元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应当依不当得利返还给赵某本金及利息(1分)。
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1分) ;(2)一方获益 (1分) ;(3)一方受损 (1分) ;(4)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本案中,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替代了《房款交款通知单》,启航公司占有赵 某支付的5万元失去合同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本金及利息。
【要点分析】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签订《团购推荐单》后,启航公司合法占有赵某支付的5万元,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取代了《房款交款通知单》,启航公司无合法依据占有该金额,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此,启航公司应向赵某返还 5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4.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团购推荐单》和《房款交款通知单》不再生效,在程序上 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应否准许赵某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否为赵某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请 说明理由。(7分)
【答案】法院应当将《团购推荐单》和《房款交款通知单》的效力问题归纳为争议焦 点进行审理 (采分点:归纳为争议焦点,1分);法院应当准许赵某变更诉讼请求(采分点:应当准许,1分);且法院可以视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为赵某指定举证期限 (采分点:可以视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1分)。根据《证据规定》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采分点: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2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采分点:可以变更诉讼请求,1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1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处理。首先,法院不能直接根据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出判决,否则将构成“突袭裁判”,剥夺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辩论权;其次,为了保证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辩论权,法院应当将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再次,在诉讼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准许;最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可能需要重新举证,故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赵某家中失火的损失应当由哪个(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6分)
【答案】应当由李某、华美公司、舫舟公司和物业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采分点:按份责任,1分)。
因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采分点:分别实施侵权行为,1分) 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5岁的儿子燃放烟花造成损害,监护人李某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 (采分点:监护人责任,1分); 塑料草坪不符合标准要求,销售者华美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采分点:产品责任,1分);墙外装饰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出卖人舫舟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采分点:一般侵权责任,1分); 物业公司作为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保义务有过错,应当承担安保义务人责任 (采分点,安保义务人责任,1分);各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下的原因力结合,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要点分析】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多个主体分别实施了导致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1)李某的责任:因为李某的儿子在监护不当下燃放烟花,引发了火灾,作为法定代理人未尽
到监护职责,应当对此承担部分责任。(2)华美公司的责任:出售有质量问题的塑料草坪,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3)舫舟公司的责任:舫舟公司是塑料草坪的铺设者和外墙装饰材料的建造安装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导致火势蔓延,是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防控和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儿子、华美公司、舫舟公司和物业公司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并且各自的行为单独来看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依法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的原因力结合,各方承担按份责任。
6.兴安破产清算所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方北公司支付租金?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不能(1分)。
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采分点: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企业法人为当事人,2分)。
本案中,奇源公司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注销,故应当以奇源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问题。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为注销。本案中奇源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尚未注销,故奇源公司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奇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7.启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奇源公司与方北公司之间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具 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有管辖权 (1分)。
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采分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2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的集中管辖问题。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该法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其余的管辖规则均不再适用,故奇源公司起诉方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启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8.如果启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奇源公司与方北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后,能否将 案件交东源区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请说明理由。(4分)
【答案】启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交东源区法院审理(1分);在程序上应当报经省高院批准 (采分点:省高院(或者上级法院)批准,1分)。
理由一:上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确有必要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经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采分点:确有必要,1分;报上级法院 批准,1分)。
理由二:根据《民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采分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1分;上级法院批准,1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管辖权转移。首先,本案依法应当由启东市中院管辖;其次,依法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可以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向下转移的规定,同学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中关于管辖权向下转移的规定进行分析。当然,具体到本案而言,也可以直接以《民诉解释》第42条的具体规定作答。
9.汪氏公司与奇源公司关于采矿设备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应当向启东仲裁委申请仲裁(1分)。
理由一: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故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采分点: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属于法院主管,2分)。
理由二: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汪氏公司与奇源公司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采分点: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分)。
【要点分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仲裁条款的,纠纷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还是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学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角度一:从主管和管辖的原理出发,集中管辖属于管辖的规则,管辖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属于法院主管。既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故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集中管辖的规则当然不能适用,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角度二:直接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10.奇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舫舟公司与奇源公司人格混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 由。(4分)
【答案】成立 (1分)。
舫舟公司作为奇源公司唯一的股东,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主要依靠向股东筹借资金,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 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采分点:资本与经营风险明显不匹配,恶意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言之成理即可,3分),应认定为因资本显著不足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要点分析】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为主,业务、场地、人员等其他方面的混同为 补强)。
(2)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包括横向混同(“三角刺破”)]。
(3)资本显著不足。对该行为的认定需谨慎,首先需要存在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其次需要体现出股东的恶意,比如本案中,股东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股东以债的形式,向公司提供运作资金,以便于即时将该资金收回来,将公司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故可认定为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
11.舫舟公司对奇源公司的债权是否应认定为破产债权?如何清偿?请说明理由。(5分)
【答案】(1)应认定 ( 1分)。舫舟公司将款项借给奇源公司,债权依法成立,奇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舫舟公司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采分点:债权依法成立,1分)。
(2)应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 1分)。舫舟公司作为奇源公司唯一的股东,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在后续奇源公司运营中,舫舟公司投入的资金并未转为公司资本而是以债权的形式存在,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造成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了奇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舫舟公司的破产债权应被列为劣后债权,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劣后清偿 (采分点:资本显著不足造成人格混同,推导出劣后债权,2分)。
【要点分析】我国法律对于劣后债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本题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得到不同的结论。基于公平原则,或者参照“深石原则”认可劣后债权。本案中,毕竟舫舟公司作为奇源公司唯一的股东,与公司存在着高度的人格混同,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其对公司的债权如果和其余外部债权人同等受偿,不免会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故应劣后于其他外部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