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服务创新 为企业赋能”案例展示(七)

文摘   2024-12-20 19:47   上海  

“服务创新  为企业赋能”

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开展的“服务创新 为企业赋能”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自2024年11月启动以来,已收到众多来自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的案例,生动地体现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树立优质服务品牌等方面的创新成果。


      根据活动安排,2024年12月12日起,协会官方公众号将分批次对符合条件的案例进行展示(按收到案例时间顺序排序),并在全部展示完毕后统一进行网络投票。


17号案例

“IRISUSA”商标异议案——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例亮点

本案中,我们代理商标异议人一方。被异议商标"IRISUSA"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是,异议人通过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IRISUSA"中引证商标“IRIS"部分的文字本身具有的含义、在先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以及具有的高知名度的事实,证明引证商标“IRIS"的显著性、消费者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容易单独识别引证商标“IRIS"的部分等事实,从而获得了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
同时,对于被异议商标中除引证商标“IRIS”以外的"USA"部分,异议人通过主张该部分属于美国国家名称的简称,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从而成功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
第68421597号“IRISU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22年11月,某自然人(以下称“被异议人”)在第20类上申请注册了“IRISUSA”商标(以下“被异议商标)并获得初步审定公告。
在初审公告期内,日本公司(以下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IRISUSA”由“IRIS及“USA组成,引证商标“IRIS及图”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和使用且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中的“USA”文字是美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后,被异议人模仿抄袭了多件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一贯的主观恶意。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被异议商标含有美国国家名称的简称“USA”,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案件典型意义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IRISUSA”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是,异议人通过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IRISUSA中引证商标“IRIS部分的文字本身具有的含义、在先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以及具有的高知名度的事实,证明引证商标“IRIS”的显著性、消费者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容易单独识别引证商标“IRIS”的部事实,从而获得了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同时,对于被异议商标中除引证商标“IRIS”以外的“USA”部分,异议人通过主张该部分属于美国国家名称的简称,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从而成功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因此,在代理此类案件中,除了需要关注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和使用被异议商标等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恶意等内容以外,还可以考虑通过从被异议商标本身是否存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使用或不得注册的情形的角度进行主张。
对于被异议商标中存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况的,例如属于国家名称的简称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则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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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案例

某“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例亮点

本案中,我们代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人一方。本案裁定书确认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即商标在视觉、构图、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时,可以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此判定有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上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商品来源。确认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著作权的互认原则,即使著作权作品在外国(如美国)登记,也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本案判定强调了对原创图形设计的保护力度,防止他人复制或模仿已登记的著作权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种保护不仅维护了设计者的创作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商标申请者在申请时需注意其拟待申请商标图形是否涉及他人的著作权,避免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案例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882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我司代理申请人哥伦比亚影业公司一方。本案中,申请人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系申请人独特设计,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图形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复制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
1.争议商标是否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图形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3.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图形商标的抢注。
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注册。
本案的裁判结果: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男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几近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典型意义分析】
一、法律意义
裁定书确认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即商标在视觉、构图、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时,可以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此判定有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上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商品来源。确认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著作权的互认原则,即使著作权作品在外国(如美国)登记,也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社会意义
本案判定强调了对原创图形设计的保护力度,防止他人复制或模仿已登记的著作权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种保护不仅维护了设计者的创作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商标申请者在申请时需注意其拟待申请商标图形是否涉及他人的著作权,避免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三、代理技巧
案件代理过程中准备清晰的图形对比材料,突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相似之处。确保提供有效的著作权登记证明,说明著作权作品的注册时间和权利归属并解释《著作权法》《商标法》关于图形美术作品的保护,以及《伯尔尼公约》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
四、办案心得
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媒体报道等,这些证据对支持其主张至关重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显著增强案件的说服力。如果涉及境外证据,需及时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以确保其被采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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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案例

“一种应用于实验室的双补风式空气循环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例亮点

本案中,我们代理专利无效请求人一方。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应用于实验室的双补风式空气循环系统,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存在区别特征:1)循环处理装置;2)新风微压送风装置:3)通风柜中部设置操作室。
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的循环处理装置和新风装置,并且与本专利起到相同作用,均是处理通风柜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并回流到通风柜,并对通风柜进行新风补风以形成双补风。
对于区别特征2)和3),在证据2给出了将循环处理装置和新风装置用于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有利于补新风而设置微压送风装置,并将新风微压送风装置在补风箱上,也容易想到将通风柜中部设置操作室,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接受了请求人的观点,并由此做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决定。

案例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第561745号
【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应用于实验室的双补风式空气循环系统,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存在区别特征:1)循环处理装置;2)新风微压送风装置;3)通风柜中部设置操作室。
请求人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实验室通风柜,其具有环保处理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循环处理装置),该环保处理装置通过抽风管道与回风管道与通风柜相通,该环保处理装置可对通风柜排出的有机或无机废气进行环保处理,并且将处理后的气流70-90%回流到通风柜,由于回流的气体少于抽出的气体,因此需要将通风柜外部新鲜空气少量被抽入通风柜加入循环(相当于本专利的新风装置)。
因此,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的循环处理装置和新风装置,并且与本专利起到相同作用,均是处理通风柜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并回流到通风柜,并对通风柜进行新风补风以形成双补风。
对于区别特征2)和3),在证据2给出了将循环处理装置和新风装置用于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有利于补新风而设置微压送风装置,并将新风微压送风装置在补风箱上,也容易想到将通风柜中部设置操作室,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接受了请求人的观点,并由此做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决定。
【案件典型意义】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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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 Association,简称SIPSA)唯一官方订阅号,协会成立于2018年4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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