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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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
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作品中的特有名称可作为在先权益受到商标法保护
行政 商标权无效宣告 作品中的特有名称 在先权益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800号行政判决(2017年12月25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240号行政判决(2019年1月30日)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0765号行政裁定(2020年12月3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2021年12月17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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