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05年7月21日,杨某、冯某共同出资成立“金色大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农业种植,灌溉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及农牧产品经纪服务”。由于杨某身份证遗失,冯某借用公司聘用人员娄某的身份证,由冯、娄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杨某担任执行副总。
2006年5月,公司用客户交的“认种土地款”将注册资本增至150万元。2005年10月后,公司下设华夏、大地、邑都三个分部。三个分部的副总经理分别与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推销“土地认种”业务,客户认种土地款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按31%—33%的比例作为各分部业务提成,分部的副总、总监、经理、业务员按照相应比例从中提成。
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先后有数百名客户与“金色大地”签订了土地认种合同,并按每亩6880元向公司缴纳了认种款。每个客户从2005年12月起按20%的年回报率每月从公司领取115元,2006年3月开始降为每月100元。“金色大地”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冯某的要求将收取的客户资金存入冯和其母亲的个人账户,公司给三个分部的提成也是从其个人账户中支出。“金色大地”在成立后的一年内共发展861名客户,收入认种土地款两千余万元。
案例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和杨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各处罚金5万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
案例警示
在投资理财前,市民朋友们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或“无风险”的投资项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一时不慎遭受损失。
源自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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