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许诺高额回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投资人,千方百计获取投资人的资金。
案例详情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相继投资经营四川某航运公司和重庆某船务公司,以上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均系白某某。
期间,白某某为打造9艘船舶及经营船舶,以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陆续向张某某等51人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7亿余元,已返还7350万余元,尚有5351万余元未返还,现已查扣资产价值2200万余元。
案件处理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相继投资经营四川某航运公司和重庆某船务公司,以上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均系白某某。
期间,白某某为打造9艘船舶及经营船舶,以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陆续向张某某等51人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7亿余元,已返还7350万余元,尚有5351万余元未返还,现已查扣资产价值2200万余元。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各地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行为人往往以高息借贷、投资返利、入股分红、消费养老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
源自长沙打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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