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铜梁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现向社会发布3起非法集资相关典型案例。
高息固然诱惑,安全才是根本
——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曹某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工程承包等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承诺支付2%至5%不等的月利息作为回报,以借款名义面向王某、唐某、周某等37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将所吸资金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曹某共计吸收3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1554.51万元,归还本金257.029159万元,支付利息480.514万元,以息抵本后,尚欠集资参与人集资款816.966841万元。
铜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54.5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曹某除应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外,还有返还集资参与人扣除已收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的责任。其中谢某、唐某已收回足额本金,不再返还。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集资参与人王某等35人扣除已支付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共计816.96684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行为人往往以高息返利为噱头,在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谎称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这也提醒广大公众,在你“垂涎”高额的利息时,犯罪分子早已盯上了你的本金,所以大家一定要抵制诱惑、擦亮双眼、三思而后行,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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