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许诺高额回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投资人,千方百计获取投资人的资金。
案例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天天返利”项目的名义,并以承诺高息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
2020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又编造其经营的某美容公司代理深圳某细胞再生医学研究公司“干细胞疗程”项目的虚假事实,并私自雕刻了该公司的印章,伪造了一份与该公司的“干细胞疗程代理合作协议”,以取得投资人信任。后以投资该项目的名义,承诺投资三个月即可获得投资金额25%—50%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被告人苏某某将所获款项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及经营某美容公司。
经核算,被告人苏某某以投资“天天返利”项目和“干细胞疗程”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16个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4566万余元,已返还资金共计2217万余元,尚欠付资金2348万余元。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某饭店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234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各地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行为人往往以高息借贷、投资返利、入股分红、消费养老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
源自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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