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2025年1月
2025年1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涉及延迟退休、养老保险、反洗钱监管、新能源立法、学位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生育保障、医疗保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将极大影响和改变我们的日常。敬请关注!
全国性规定
1
渐进式延迟退休正式启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包括正文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4个附件,是一个整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两个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决定》依据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2
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二是《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三是《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3
保障大龄失业人员权益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通知》规定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第二,关于支付标准,《通知》规定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第三,关于加强主动告知,《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第四,关于优化经办服务,《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
电动车充电收费进一步透明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通知》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二是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三是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通知》规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四是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通知》规定,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五是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通知》规定,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5
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主要涉及以下修订重点,第一是明确“风险为本”监管原则,“风险为本”是与“规则为本”相对应的反洗钱监管理念。国际反洗钱标准已经由“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反洗钱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正在对标国际标准,正式由“规则为本”转变为“风险为本”。第二是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反洗钱法》修订增加了“其他犯罪”的兜底条款,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并规定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是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进行了定义,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宝石现货交易商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6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7
能源领域填补立法空白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一部起着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填补了立法空白。
《能源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能源法》强化可再生能源优先,《能源法》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法》鼓励能源科技创新,《能源法》设立专章“能源科技创新”,明确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学位法》共7章45条,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学位法还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并规定,如果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可以撤销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此外,《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继200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后,时隔17年迎来的首次修订。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不断完善科学基金多元化投入机制,《条例》鼓励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以联合资助的模式投入资金,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二是鼓励原创研究,让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为继续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条例》新增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三是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条例》在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方面作出系列新规定,包括新增科研诚信承诺制、新增联合惩戒机制,《条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良好的科研环境,意在提高科研人员、依托单位及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
10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用能权益,国家能源局制定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分开设置投诉举报制度。考虑投诉、举报在问题性质、处理责任主体、处理依据、处理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同时参考其他部委经验做法,此次修订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分为《投诉办法》和《举报办法》,《投诉办法》主要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能源企业提供的用能服务保障不满意、主张维护用能权益的诉求,《举报办法》主要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二是明确派出机构、能源企业职责。《投诉办法》结合能源领域投诉事项特点,明确了能源企业总部的投诉办理主体责任,派出机构的投诉办理监管责任和异议申诉处理责任。三是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对于反映人寻求帮助、主要反映存在用能纠纷且反映事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定为投诉事项,由能源企业总部牵头履行处理职责。同时,对于投诉人对能源企业处理不满的,为投诉人设置了救济环节——向派出机构申诉,申诉事项由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可实现对能源企业投诉处理的有效监管。
地方性规定
1
重庆:生育津贴发给参保女职工本人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的通知》(渝医保办〔20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和方式,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无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线下生育津贴申报。为优化生育津贴办理流程,生育津贴已开通“即申即享”服务,即在重庆市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分娩、中止妊娠)时,医保系统自动获取生育相关信息计算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后发放给参保人员本人,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无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线下生育津贴申报。
2
北京: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工作,落实《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当年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二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用于抵销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鼓励优先使用本地产生的碳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三是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鼓励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生态环境、可再生能源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
3
广州: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精神,完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规定的费用。二是鼓励连续参保。《通知》规定,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三是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修复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4
山东:《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明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工作方案,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应当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网格管理员将巡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及时报送网格管理员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金融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举报平台,明确奖励办法,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5
厦门: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流程,优化收入审核、租金补助、租后管理等规定,提高保障性租赁房分配管理水平,继续厦门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厦门市印发了新修订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细化了特殊租金补助操作方式,进一步明确特殊租金补助的申请条件和补助方式,提高可操作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直接根据新《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针对申请家庭收入超过控制标准的情况,新《办法》增加了经济手段管理方式,如果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为申请家庭唯一住房,且不存在其他不得继续承租的情形,允许按市场化原则继续承租,通过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和违约责任,为承租家庭提供一定的过渡空间。此外,《办法》还结合厦门市可分配房源的实际情况,优化了分配模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实行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
6
四川:《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将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与法律援助法冲突的内容予以调整或者删除,对法律援助各方主体责任、广覆盖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川渝两地法律援助协同、法律援助保障和便民举措等作出规定。《条例》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条例》对司法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了法律援助各参与方的义务,从多元化层级上构建法律援助统筹协同的工作网络。《条例》扩了大法律援助范围。《条例》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明确审判阶段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辩护;取消对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警察和消防人员遗属、特殊未成年人等九类重点群体和事项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回应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条例》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条例》明确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经济状况线上核查机制,民政、人社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7
山西:完善体育发展工作
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把以人为本、回应民生关切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体系,聚焦社会关注,深化体教融合,深挖产业价值,对体育发展涉及的各类问题作出回应,为推动全省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布局,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开展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疾病管理。《条例》对特殊人群参加体育活动给予支持,比如支持建设社区老年人多功能体育场地,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条例》规定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村和社区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体育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急救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