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若玉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硕士
专业领域:行政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政府法律顾问、公平竞争
背景
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发布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并完善。2017年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进行了限定。202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扩大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体现出全面覆盖的精神。2021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该《实施细则》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我们审查的直接依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运转提供了较为细致的制度供养。202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上升至法律层面,但后续未有操作层面的规范推出。
尽管如此,地方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问题,“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形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影响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与完善,2024年首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的空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招商引资这一公平竞争“重灾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措施和政策方向。6月,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防止选择性、差别化奖补方面进行公平性规范,这也是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文确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可以明确的是国家层面对违规奖补问题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公平竞争领域相关动作越来越频繁,世界银行在B-Ready评价体系中增加了“市场竞争”类指标,“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和制度安排也越来越清晰。
与合法性审查的不同
自我审查机制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实施路径,类似于合法性审查前期的自我约束模式,为了监督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工具,这也是律师参与到公平竞争中的切口之一,公平竞争审查也成了近年来较为热门的新业务,在掌握如何审查之前可以将其与合法性审查进行对比。
律师的业务切口
(一)自我审查:作为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
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受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由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政策制定机关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会同审查: 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估机构会同起草单位参与会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 第四条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公平竞争审查步骤
(一)审查对象:
起草主体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提示:
(二)审查依据:直接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三)审查步骤:
(四)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注:因篇幅原因,暂只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的审查标准进行说明与常见描述进行归纳,审查时也需要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涉及的案例均来自官网公布的案例
结语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政法规缺口,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正在开展对相关实施办法的研究,为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对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只会更加严格全面,这无疑增强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在此背景下,引入外部律师的协助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乃大势所趋,审查律师不仅要学习竞争领域的相关规定,还要不断地加强对经济发展新动向、新政策的学习,拓宽视野拓宽思维,运用灵活的思维把握竞争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