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2024年12月
2024年12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涉及网络诈骗、水资源税改革、关税征收、住房交易、电子发票、公共交通、外贸投资、公园管理、工程建设、数据产品等多个方面,将极大影响和改变我们的日常。敬请关注!
全国性规定
1
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惩戒办法》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
《惩戒办法》明确细化了两类惩戒对象:
一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期限为: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全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实施办法》还规定,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取用地下水等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有利于增强我省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从“要我节水”转变为“我要节水”,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3
我国制定关税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4月26日通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税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具体内容上,《关税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明确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规范跨境电商发展。《关税法》明确以负责归集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增加报关企业,便于掌握相关信息。二是不断推进通关便利,提升征管效率。即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通过后先放行,再根据原产地、估价等原则确认应纳税额,从而避免企业由于应纳税额认定时间较长等原因影响对外贸易,以提升通关速度,提高征管便利化水平。三是完善原产地规则,增强税收确定性。《关税法》将原产地规则纳入立法,并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对有效明确关税税率,增强税收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从税收管理层面加以完善。《关税法》明确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这对海关税收管理职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另外,还对纳税人多缴征税款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既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益,同时也可实现与税收征管法有效衔接。
4
住房交易税收出台新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以下统称《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一方面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在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公告》另一方面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在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5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6
将全国推广应用数字化电子发票
为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领票流程更简化。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开票用票更便捷。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三是入账归档一体化。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将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对推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六章,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包括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秉承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和定位,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
汇聚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践经验和最大共识,也有不少前瞻性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呈现诸多亮点。一是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二是压实发展主体责任。《条例》注重权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模式、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重要职责。三是强化行业发展保障。《条例》设立发展保障专章解决公交优先保障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依据。四是推动服务提质增效。《条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从明确运营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可靠性和效率、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便利优待特定群体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措并举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五是提升安全运营水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制度、经费、车辆、人员、应急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8
外资投资门槛降低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办法》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的《办法》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办法》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9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将实施
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中所指的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围绕规划建设,《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办法》对城市公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办法》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明确了要求: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此外,《办法》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10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施行
202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要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是遵循出口管制法并吸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构建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既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又满足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四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条例》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规定保持了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条例》对有关机构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一是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四是海关依法在口岸具体负责查验放行。
地方性规定
1
重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提高公共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为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489-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技术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宜采用全装修交付,当公共建筑采用工业化装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推行装修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满足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的要求。在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技术标准》还就公共建筑功能空间设计、室内环境设计、节能设计等细节作出了规定。功能空间设计方面,公共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2.8米,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不应低于3米;养老建筑居室净高不宜低于2.4米。室内环境设计方面,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满足现行规定。节能设计方面,公共建筑装修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
2
北京: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48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的划分,更多购房人得到税收、房贷等政策的优惠,购房人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这既有利于楼市回暖,也有利于居民对美好住房愿望的实现,让购房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3
广东:《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将实施
为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总结提升成品油行业综合整治实践经验,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强化成品油流通管理法治保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聚焦成品油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广东省成品油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同时,规范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要求,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有关法律责任,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一是明确企业责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台账管理。《条例》明确建立成品油经营台账管理制度,推动实现成品油进、销、存、运的全过程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成品油管理台账。三是细化监管措施。在特殊情形供应成品油方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装置临时供应成品油。
4
四川: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强化公路水运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服务保障四川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顺利实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畴。《通知》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二是提升消防设计审查水平。《通知》坚持依法申报、要件提交和技术审查。三是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管。《通知》规定,对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督促整改并及时抄告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四是严格消防验收管理。《通知》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编制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交工验收。消防查验和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5
昆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
为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一是突出规范流程管理。在《昆明市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开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3〕17号)的基础上,围绕项目谋划、资源配置、项目实施等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主要运用“应当”、“不得”等表述来强调鼓励和严禁的行为。二是突出优化资源配置。《暂行办法》明确了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坚持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原则,优选项目业主,在签订招商引资合作框架等协议时,严禁擅自向企业承诺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和具体项目。三是突出加强行业监管。《暂行办法》坚持加快开发和规范开发并重,对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新能源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通报,严格落实退出回收机制,并对取消备案、未按期开工、投产项目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四是突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为避免制度漏洞带来的廉政风险,减少不当干预,《暂行办法》明确了在项目申报、资源配置、退出回收等重要环节应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提出签订保密协议、廉政合同等措施,明确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相关要求。五是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暂行办法》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规定,重点围绕降低企业非技术开发成本、促使项目能落地,明确了新能源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
6
上海: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
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推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及相关规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暂行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暂行办法》规定,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公平有序、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暂行办法》还规定,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之日起计算。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有效期满,权利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上一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7
山东: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是保护患者安全、营造舒心就医环境的关键举措。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山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督导调研工作,实地考察了解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和安检工作,制定了《通告》。《通告》包括10条工作内容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文件对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行明确,要求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等。同时,文件对发现禁止携带物品或限制携带物品的、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等相关情况等提出具体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