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 | 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效力

时事   2024-11-30 10:28   重庆  




讲座回顾

2024年11月26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成渝青年法律人成长创新工作室、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承办的“论道西南暨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系列讲座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图书馆报告厅成功举行。

本场讲座以“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效力”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代雄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力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雪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清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潘俊作为与谈人。坤源衡泰兼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徐银波教授、于宪会博士、赵自轩博士、任龙龙博士参会。



主讲环节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

杨老师提到,“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十分抽象,但并非与司法实践联系不紧密。商事纠纷常常因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而出现,《法律行为论》中提到合同的解释本质上就是意思表示的解释。司法实践中,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问题可拆分为三:法律行为的构成、法律行为的归属与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为何?18、19世纪前期,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学家并未严格区分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当代民法学通说则认为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中的核心要素,仍有必要区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从逻辑上说,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关系主要存在四种情形:一是单个意思表示就可以构成一项法律行为,例如单方解除、抵销表示、自书遗嘱;二是法律行为由单个意思表示加上其他事实构成,例如代书遗嘱的见证;三是法律行为由数个意思表示的集合构成,包含了合意与多数决两种集合;四是法律行为由意思表示的集合与其他事实构成,例如实践合同之交付、结婚行为之登记。

关于决议,杨老师提出其在别校讲座时遇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就一人,其作出的决定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多方法律行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作出的决议显然只存在一个意思表示,将其定义为多方法律行为似乎不妥。同时,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的决定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集体决定并无本质区别,都属于决议。有鉴于此,杨老师提出一种新的法律行为分类,即组织体内的行为与组织体外的行为,决议就是组织体内的行为,组织体内的行为可以是多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

在效力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环节是意思表示构成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即意思表示成立。第二个环节是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分几种不同的情形,一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的非对话意思表示,三是有相对人意思表示中的对话意思表示。第三个环节是法律行为成立。

在意思表示构成中,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杨代雄教授将主观要件区分为常态意思表示和病态意思表示,常态意思表示包含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病态意思是欠缺表示意识或者欠缺行为意思,甚至这两个主观因素都欠缺。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可区分为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默示表示也称为可推断意思表示,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积极的可推断意思表示和消极的可推断意思表示。对于前者,一种是表意人的某种积极的行为,比如说根据向超市收银员出示商品的行为就可以推断出购买这件商品的意思;另一种积极可推断的意思表示是意思实现,这个意思表示不需要到达对方当事人,无需对方当事人受领,所以它是一种无需受领的默示意思表示。沉默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意思表示,即消极的默示意思表示。我国民商法中可以理解为沉默意思表示有五种情形:一是试用买卖;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书面表示的沉默;三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四是受遗赠人的沉默;五是破产管理人在法定或催告期限内未就是否解约作出表示视为解约。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会对法律行为产生何种影响?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分为故意不一致和无意不一致,后者就是意思表示错误。故意不一致在传统理论中被分为三种情形,即真意保留、戏谑表示和通谋虚伪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形式)约束力之区分

杨老师提醒大家要区分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与效力。效力是指法律行为欲发生的具体法律效果,如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不得单方面任意以撤销、撤回或解除等使法律行为消灭。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阻碍

基于上述分析,杨老师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法律行为未定的不生效,包括需要批准的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狭义的效力待定三种情形。第二类是法律行为未定的生效,这个法律行为目前是发生效力的,但是将来可能丧失效力。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法律行为论》所称的反向效力待定,与前面讲的狭义无权代理方向刚好相反。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的法律行为暂时不发生效力,将来可能因为追认而发生效力。反向效力待定是暂时发生效力,将来可能因为某一个当事人行使了形成权而丧失效力。二是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目前已经发生效力,将来可能因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丧失效力,所以它的生效也是不一定的生效。三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涉及中国法到底应该采用法律行为可撤销模式,还是采用意思表示可撤销模式。第三类是相对不生效,主要是处分行为相对无效。比如处分行为相对不生效,所有权人将查扣物处分给第三人,这个处分行为到底效力状态如何?杨老师认为可以将其定性为相对于受查封扣押措施保护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发生效力的,甚至相对于其他的第三人也可以发生效力。如此一来,如果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双方当事人也不需要重新去实施一个处分行为。第四类是迟延生效,即该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生效力,例如死因行为、附始期法律行为。第五类是法律行为无效,确定、绝对、当然无效。

最后杨老师探讨了我国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到底应采用意思表示可撤销模式,还是应该采用法律行为可撤销模式。我国《民法典》在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中采用的是法律行为可撤销模式,但有些条文又规定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比如说合同编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此时撤销要约撤销的显然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单个的意思表示。到底采取何种观点,理论上是有探讨余地的。

主持人张力老师对杨老师的发言进行了提炼、总结,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对法律行为的了解、掌握并系统成文化是十分困难的,《法律行为论》的出版具有深远的意义。张力老师从“民法乃万法之母”这一命题出发,指出了民法学科学习的重要性。其中,法律行为更是民商法学子不可忽略、值得深耕的主题。




与谈环节

1

潘俊博士

潘俊老师表示本次讲座帮助听众在脑海里勾勒出法律行为的知识框架和思考了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体系定位。同时,潘老师分享了三点心得:其一,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指向的是私法的效果,不应狭隘理解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消亡的法律事实。其二,讲座帮助听众重新思考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例如,杨老师将意思表示划分为常态意思表示和病态意思表示,突破了我们传统的民法知识,带来了新思路。在这一基础上,潘俊老师借用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提出问题,这一案件中举手的行为效力为何?其三,杨老师提到法律行为无效可能因为法律行为不成立而无效,那么如何在这一观点下理解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2

张建文教授

张老师提出了四点探讨:对于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典》第13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值得商榷。对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张老师认为法律行为论欠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不动产“合意+登记”以及动产“合意+交付”物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要件的定性与解释。关于意思表示的定义,若是定义为“具备特定私法效果的符号”,沉默是否构成一种符号?同时,这一定义在功能上将更多、无所作为的沉默都纳入到意思表示构成中,直接导致符号的外延过大。对于决议,若将其认定为多方法律行为,多方行为主体是谁?

3

范雪飞教授

范老师高度赞扬了杨老师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高度,并进行了三方面的补充:

一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范老师指出,同学们需要理解、区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正确认识法律行为不成立与法律行为不生效的关联。

二是真意保留。翻译《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时,范老师发现拉伦茨认为原则上真意保留不会对法律行为产生。范老师向杨老师提出疑问,假设对方识破了我的真意保留,还利用了真意保留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这一情形下我能否获得法律救济?

三是查扣物处分问题。范老师提出了不同意见,其认为被人民法院查冻扣的财产应允处分,一般情形下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效,处分行为并不会因为查冻扣而相对无效。

4

周清林教授

周老师就杨老师的分享提出五点疑问。第一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是讨论法律行为下的意思表示还是讨论意思表示下的法律行为?第二是效力的戏谑表示。周老师认为,戏谑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属于民法领域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果。第三是效力类型的划分。就逻辑学而言,周老师提出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仅应分为生效与不生效。第四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如何理解“成立”?第五是债务免除行为和债务加入行为,究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周老师对组织体内的行为与组织体外的行为划分进行了补充。



现场提问环节


问题一:平常的民法教科书中使用的都是“表示意思”,为何杨老师在《民法总论》和《法律行为论》书中称为“表示意识”?

杨老师认为意识和意思,表现的是不同的东西,意思是一种意愿,意识是一种认识、观念。上升到哲学层面,人的主观状态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使用“表示意识”一词,是因为表意人不需要用个人意愿去追求结果。

问题二:如果顾客购买烤肠后、吃到一半时认为价格不合理,与商家产生了纠纷。购买烤肠的行为是否存在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购买行为是否成立?

杨老师认为这一情形中意思表示成立。但是,如果买受人证明她并不了解市场上烤肠的售卖价格,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也缺少价格这一合同要素,导致买受人欠缺和表示内容相一致的意思表示,将构成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即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享有撤销权。

问题三:学生认为《法律行为论》提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无效认定中对《标准化法》第25条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杨老师回答,《法律行为论》对这一问题作出路径选择的回应。具体适用哪一法条,还需具体考量。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此公众平台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倾心打造,我们致力于“专家型团队、专业化服务”的发展理念,向您综合展现坤源衡泰的律所文化、发展动态、专业成果,提供国内外法律行业最新动态,与您共同分享法律的激情与理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