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马儒云:新业态下关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与建议

时事   2024-12-25 17:45   重庆  

作者 | 马儒云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职业领域:劳动人事纠纷

联系电话:19823303256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新业态用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成为就业市场的新宠。


然而,这些新兴职业在为劳动者和用工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39号与240号,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指导性案例239号与240号,深入剖析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从用工者与劳动者角度提出建议,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分析


1.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关系认定


在指导性案例239号中,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服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从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王某对工作时间、内容具有较大自主权,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在收益分配上具有较强议价权。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经纪公司未对王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王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双方关系更符合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基于此,法院认定北京某传媒公司与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所要求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依法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代驾司机平台企业关系认定


指导性案例240号中,秦某丹作为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的平台接单,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不直接参与代驾服务。秦某丹在工作时间、接单选择等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权,其收入直接来源于代驾服务使用方,平台的运营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平台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并非支配性劳动管理。法院同样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强调了劳动者对工作的自主决定权以及平台管理的必要性与非支配性。




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通过分析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知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定:控制程度、议价能力、合同目的、管理性质、自主性和收入来源。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这些标准,文章将进行详细阐述:


1. 控制程度


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是否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若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严格的规定,则控制程度较强,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


工作内容:用工单位是否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等。若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则控制程度较强,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


工作过程: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若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核,则控制程度较强,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


2. 议价能力


工作内容:劳动者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内容,或者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工作内容。


报酬: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报酬,或者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成果获得报酬。


工作地点:劳动者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地点,或者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工作地点。


3. 合同目的


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是否为“劳动合同”,或者是否包含“劳动”等字样。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否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例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社会保险等。


合同目的: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为了进行其他合作。



4. 管理性质


管理目的:用工单位进行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平台正常运营,还是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控制支配权。


管理方式:用工单位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否属于必要的运营管理,例如制定平台规则、进行安全培训、进行服务质量考核等。


管理程度:用工单位进行管理的程度是否属于过度控制,例如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


5. 自主性


工作内容:劳动者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内容,或者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劳动者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或者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劳动者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地点,或者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地点。


6. 收入来源


收入性质: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或者是否属于服务费、提成等其他收入。


支付方式:劳动者的收入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者是否由服务对象直接支付。


支付依据:劳动者的收入是否根据工作量、工作成果等因素确定,或者是否根据服务对象支付的服务费确定。



律师提醒及建议


1.从用工者降低用工风险的角度


1)明确合同性质: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引发争议。


2)规范管理行为:若与劳动者建立合作关系,应避免过度干预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权,不应要求劳动者遵守严格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免被认定为支配性劳动管理。


3)合理分配收益:在收益分配上,应尊重劳动者的议价权,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比例,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2.从劳动者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


1)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合同性质有疑问的,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维护自主权:在实际工作中,应积极维护自身的自主权,对于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应及时与用工者沟通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自身维权能力,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新业态用工模式为就业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支配性劳动管理、合同性质与实际履行情况、劳动者自主权与议价权等因素,准确界定劳动关系。


用工者与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明确合同性质、合理分配收益等方式,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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