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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的理解。该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委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条款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共中央纪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也可以基于党的机关或者党组(党委)的书面请示、请求等作出解释;中共中央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授权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草案,还应当按程序报中共中央审批。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7月6日起施行前,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亦授权由中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且中共中央纪委可以径行作出解释,无须报请中共中央审批。
二是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条款的,如该条款依照的前置性党内法规系中共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可以对由其制定的该党内法规直接作出解释。比如,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时,对有关场所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鉴于涉及对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所涉“私人会所”如何理解的问题,中共中央纪委可以直接对此作出解释予以明确。如该条款依照的前置性党内法规系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则需要商请该机关作出解释。比如,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鉴于涉及对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如何理解的问题,可以商请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解释。
三是鉴于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须按照程序报中共中央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不易操作,致使指导实践的时效性不适应执纪实践的迫切需要,为统一执纪标准,中共中央纪委于2021年7月起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应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某一条款如何理解适用作出解释和明确。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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