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纪丨(96)如何理解和把握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政务   2024-09-13 18:0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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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工作纪律兜底条款,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兜底条款所涉行为,限定在党的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依章程开展的工作,不属于党的工作范畴。有观点认为,鉴于党章总纲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据此一切工作都可以视为党的工作,因此对党员干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责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时,或者对党员领导干部设立“小金库”行为等问题追究党纪责任时,都可以直接依照工作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这种理解是极端错误的,我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一切并不意味着一切工作都是党的工作,是否属于党的工作还是要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一切工作都看作是党的工作。

  二是适用工作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需具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规定情形。党员是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对照相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其岗位职责要求来具体审查判断。

  三是准确把握工作纪律兜底条款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其他条款有规定的相应适用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其他条款没有规定的,如该党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工作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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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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