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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溯及力,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二是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溯及力问题上确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其中,“尚未结案的案件”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既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前已立案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后立案,但涉及的违纪行为发生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前的案件。“处理较轻的”,主要是从同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上进行比较,先比较最高处分档次,适用最高处分档次相对较轻的规定;若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再比较最低处分档次,适用最低处分档次相对较轻的规定。
三是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如适用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当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当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当引用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条款。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3个原则: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当适用上述原则。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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