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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二是“家风不正”行为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据此,“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紧密关联。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通过该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应可以认定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失管失教行为构成家风不正。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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