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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认定。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其中“社会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是对公共生活中方方面面提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所遵循的高尚的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等。
二是关于生活纪律兜底条款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其他条款有规定的相应适用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其他条款没有规定的,如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需要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义务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依照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时,如其系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给予处分,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四是对严重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已将其明确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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