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一起看看这些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1 18:2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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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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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法院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履行司法审判职能,西双版纳法院选取5个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旨在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以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一

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并将上述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

【简要案情】

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景洪市勐龙镇经营种植基地,罗某某负责打药施肥等技术工作。2023年1月,为提高作物产量,被告人罗某某在知情前提下,擅自以滴灌方式将禁用农药丁硫克百威用于豇豆种植,在豇豆未度过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时,又使用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两种农药除虫,并将该批豇豆出售。经检测,豇豆样品克百威、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个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并将上述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值有明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未遵守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教训深刻,警醒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引以为鉴,守法经营,严格遵循农药安全间隔期,生产绿色健康的农产品。


案例二

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未核实渠道来源的情况下,购买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进行销售。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药师证件,自2010年起经营西双版纳某药业有限公司连锁大药房分店。2022年,张某某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未核实渠道来源的情况下向某药店推销员购买“金枪不倒”“虫草鹿鞭王”“ 虫草生精胶囊”“速勃延时王”等产品,后未经药业公司许可,擅自将上述产品藏匿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进行销售。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4种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相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广大消费群众切记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均不具有预防和治疗功能,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要将保健食品用于治疗疾病。


案例三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并将上述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

【简要案情】

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为给蔬菜杀虫,在其菜地里种植的花椰菜上喷洒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乐果”,并将该批花椰菜运送到菜市场出售。经有关检验中心检测,该批次花椰菜里含有“乐果”,不符合GB27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使用禁用农药,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家对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本案中,王某明知“乐果”是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却仍然喷洒在花椰菜上并出售,严重违反了国家卫生管理法规,也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案例四

孙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违反进出口管理法规,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食品。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27日,某境外人员将干牛脚筋从缅甸走私至中国,放置于景洪市景哈乡某农贸市场附近边境线铁丝网处。当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境外人员的安排下,邀约李某某(另处)、何某某(另处)一同将走私干牛脚筋搬运至家中仓库内并装车,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涉案干牛脚筋净重5.21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违反进出口管理法规,走私干牛脚筋5.21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包括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和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本案走私的干牛脚筋未经检验检疫,存在食用风险,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五

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并将上述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14日,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勐海县周某某蔬菜种植地的芫荽进行抽检,后检出芫荽上使用了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实测值为0.046mg/kg,标准值为≤0.02mg/kg)。勐海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23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勐海县公安局,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2年9月左右在其种植的芫荽地里使用了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且已将该批芫荽出售。2023年3月14日9时许,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前往勐海县某蔬菜种植基地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至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种植的蔬菜芫荽地里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标,并将该批芫荽出售,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系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在青菜、萝卜等蔬菜中的残留量均不得超过0.02mg/kg。食用毒死蜱超标的蔬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产生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将对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造成损害。


案例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勐腊县人民法院


转自: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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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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