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90后小夫妻离婚, 婚内购买的13只乌龟何去何从?

文摘   2024-08-21 10:14   湖北  

(图片源自网络)

“乌龟买回来都是我在养,你管过吗?你懂怎么养乌龟吗?”

“买的时候我也出钱了,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也有份!”

(图片源自网络)

法庭外两个爬宠箱里,13只乌龟悠闲地散着步,全然不知在法庭内,原、被告正因为这些龟龟们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小雷和小梅是一对90后小夫妻,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也曾经美满幸福过,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日益增多,2024年7月小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东西湖法院临空港人民法庭受理该案,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后了解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也比较简单,具备较好的调解基础。通过电话联系,小雷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对婚内购买的名牌包包、手机等财物分配都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小梅返还其拿走的一批宠物龟。

“你要的全拿走,剩下的我承受,留下我们的狗,别管有没有用……”分手之后养的宠物如何分配?承办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

2024年8月9日,小梅带着两个爬宠箱来到法庭,小雷一见面就围着箱子,认真仔细地一只只查看乌龟。原来小雷一直经营一家宠物店,有着丰富的宠物饲养、培育经验。今年初宠物店一次性购入了一批乌龟,价值18万元。夫妻俩发生争执后,小梅擅自将这批乌龟带回了老家。

“法官,小梅根本就不懂怎么养乌龟,她也没有好的销售渠道,如果这批乌龟给她,她很难卖出去也养不好。”

“法官,我确实不会养乌龟,但是当初买这批乌龟的时候,我也是出了一半的钱,这也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应该有份。我要求他补偿我10万元,乌龟可以给他。”

“本来是有14只乌龟的,她今天只拿了13只,她可能已经私藏了一只。”

“我拿的时候就是13只。”

两个人围绕乌龟的数量和金额吵得热火朝天,13只乌龟一直放在室外,眼看着因为高温天气一只只蔫头耷脑了。

“你们双方都是明事理的人,这些名牌包包、手机还有转账借款的问题上,你们都非常爽快地达成了一致,在这批宠物龟的归属问题上,希望保持互谅互让。小雷是专业的宠物饲养和销售人员,宠物龟归他肯定既利于乌龟的生长,也能最大程度实现商业价值。但是这批乌龟也的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18万元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谈到夫妻相处,从养宠的情绪价值谈到宠物经验的商业价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小梅将13只乌龟返还给小雷,小雷补偿小梅8万元。临空港法庭当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龟龟们也终于有了稳定的家。





法官说法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只能把宠物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在与宠物的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情实感,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不仅有价格属性还有精神属性,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日常照料、夫妻双方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宠物寻找更适合的“抚养”对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供稿:临空港园区法庭

编辑:政治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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