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二审民事调解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付款义务,还擅自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近日,东西湖法院充分运用拒执罪刑事自诉,促使被执行人当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东西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机械款20余万元。为逃避债务,宋某在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办理了其名下于湖北省恩施市某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并在武汉中院作出终审民事调解书之后,将上述房产转移、变卖,变卖款项未予偿还原告机械公司债务,导致该案不能顺利执行。
东西湖法院执行局、立案庭、刑庭共同会商后认为,宋某转移房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经充分释明,某机械公司提起了刑事自诉。东西湖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就控诉、答辩以及证据质证先后两次开庭,对被告人宋某2017年以来的多个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逐一进行质证说明,对相关财产的异动情况也要求被告人进行合理说明并举证证实,当庭指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怠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银行资金流水远超正常生活开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向其释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面对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宋某提出愿意尽快偿还欠款,希望与自诉人某机械公司和解。经双方长达3个小时的协商,最终被告人宋某同意筹集资金一次性履行完毕。后宋某通过十余次转账,在晚上七点前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20.6万元并支付了执行费。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某机械公司收款后当场撤回刑事自诉及对宋某的执行申请。
东西湖法院不断完善“立审执一体”机制,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相互配合,一体协作。执行干警在拒执案件办理中,讲道理、谈后果;刑庭法官在自诉立案后,多次组织庭审调查,释明法律规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让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兑现。下一步,东西湖法院将继续推进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好“荆楚雷霆2024武汉行动”收官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的,不仅会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犯罪不仅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也可以由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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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刑事审判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