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112执3535号
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佳信达钢化玻璃厂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法布诺门窗经营部、王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佳信达钢化玻璃厂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王小华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王小华
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80429571X
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58号2栋3单元1101室
执行依据:(2023)鄂0112民初10278号民事调解书
应执行标的额: 91989元及利息;执行费1330元。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小华的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佳信达钢化玻璃厂自愿提供执行到位金额5%作为悬赏金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3383765
联系人:陈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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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