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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违背了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的要求。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强调:“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将使监督执纪更加精准,避免了以往对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个人偷偷搞迷信活动,却被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的问题。
三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迷信活动”、第二款规定的“参加迷信活动”相比,后两者均系多人参与搞迷信活动,其中“组织迷信活动”者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性质较为严重,相应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迷信活动”者则没有“组织迷信活动”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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