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电动车入户充电、人车同屋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将电池拎回家充电,引发火灾,未产生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产生了严重后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动自行车所有者、使用者要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燃”。
文字|张芳敏
排版丨危荣科
校对丨赖丽萍
核发 | 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