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修车店老板的上述行为,使得一批车速、重量、电池输出功率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在交通安全等领域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公众权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销售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不能一味顺应消费者需求,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也应擦亮眼睛,优先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查验产品质量和相关配件的合规性,不得主动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文字丨张芳敏
排版丨危荣科
校对丨赖丽萍
核发 | 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