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选编》(2024年第三批),东湖区法院审管办刘芳法官的提问:“受遗赠人是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团队李俊文法官答疑,入选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
问题:
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的判决生效后,受遗赠人发现原财产所有人生前书写的《遗嘱》明确表示将该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否可以视为“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提问人: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刘芳)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团队 李俊文:
受遗赠人不能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不能根据该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但是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受遗赠人在公告期间对财产提出请求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并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继承与受遗赠有明显区别,获得遗产的方式也明显不同,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没有明示接受即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在法律性质上不能等同于“继承人”。再次,《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遗赠办理的情况下,如遗赠的财产是不动产,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需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才能成为该不动产的所有人。故受遗赠人也不能认定为“原财产所有人”。最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受遗赠人确属不能归责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公告期间提出请求,如因此否定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权利,有悖民法公平原则。此种情形下,受遗赠人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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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审管办
排版丨危荣科
校对丨赖丽萍
核发 | 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