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修义务,保障租客对房屋与附属设施正当使用时的人身安全。
房东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安全适于居住。并通过住房租赁合同等书面方式,将房屋真实情况告知租客,并载明注意事项,尽到充分的风险提示告知义务。
房东遇到租客提出房屋存在问题或需要维修时,要及时到房屋内查看,并及时解决问题。即使租客未提出问题,房东也应定期向租客询问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情况,以确保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租客在出租屋受伤
房东是否需要担责?
如果因房东未履行维护房屋安全性的义务,房屋具有安全隐患,导致租客受伤,那么房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房东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等义务,那房东可能就无需担责。
租客在出租屋受伤
自己是否需要担责?
租客作为房屋的使用者,应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如果租客因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导致受伤,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免责条款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排除己方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均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做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日常做好房屋相关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
文字|张芳敏
排版丨危荣科
校对丨赖丽萍
核发 | 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