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也十分严格。从2009年3月探索建立了食品添加“五专”管理制度到2011年8月22日明确规定,再到如今,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成为了监管部门对添加剂的监管要点,无论是餐饮服务行业还是食品生产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今天我们就来说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一)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
1
专店采购
2
专柜储存
3
专人领取
4
专人登记
5
专人使用
6
其他要求
1、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的内容(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可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
2、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可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4、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厅、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5、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