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鼎昊】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及食品标签知识汇总!

美食   2022-12-01 17:57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要求


一、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却不会是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供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不需要再在该名称附件标示“巧克力制品”。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有难以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导词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2)配料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名称也应符合食品名称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三、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某产品在标签上标示“无蔗糖”,强调了蔗糖的含量,此时需要标示出蔗糖在该产品种的含量;某产品食品名称标示“无淀粉火腿”,则应标示产品中淀粉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产品名称为“阿胶糕”,“阿胶”只在名称中提及,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阿胶”,名称上也未特意将“阿胶”字体更突出、更显眼,则无须标注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应与食品名称杂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净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分别质量单位[克(g)、千克(kg)]和体积单位[升(l)(L)、毫升(ml)(mL)]。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五、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一是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是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三是受其他单位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标示。一是生产日期加保质期,如生产日期:2018年10 月01日,保质期6个月;二是生产日期加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的有效期限,如生产日期:2018年10 月01日,保质期至2019年01月01日。在GB 7718-2011附录中列举了多种标示形式,可供参考。

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尚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允许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是允许的。

2.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顺序标示,应当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如“20161001”“10月1日2016年”“(月/日/年)10012016”等方式都可以。


七、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引导词,或不标示引导词。

贮存条件常见标示形式有: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XX-XX℃保存;清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XX℃,湿度≤XX%。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识“QS”标志。

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九、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标准代号标示涉及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标示标准的年代号可以免于标示。引导词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十、其他标示内容

1.转基因食品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②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③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2.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应标示质量等级。在标示质量等级时,应以产品标准为准。如熏煮火腿产品标准号标注了GB/T 20711,该标准为国家标准《熏煮火腿》,其规定了熏煮火腿的等级有“普通级”“优级”“特级”,则还需要根据标注的规定标示相应的等级。

十一、标示内容的豁免

1.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二、推荐标示内容

1.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批号的标示方式有企业自定。

2.食用方法

有企业根据预包装食品的特性自主标示。例如,固体饮料、需要烹调的半成品(如速冻食品)、干制食品、调味品等,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开启后的贮存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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