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性骚扰——兼谈性骚扰的证据类型及证明力
政务
2024-12-16 21:40
北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2.《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4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第77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第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3.《学前教育法》(2025年6月1日实施)第44条规定,“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54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几种情况下性骚扰可能构成犯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20)(法〔2020〕346号)28.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的通知(深妇通〔2021〕1号)二、性骚扰的概念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其构成要件:三是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1.言语形式的性骚扰:(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2.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3.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4.肢体形式的性骚扰:(1)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2)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3)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4)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1.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和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2.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的行为。1.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通知(银协发〔2020〕120号)第35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忠、专、实”的衡量标准,选拔任用政治过硬、素质过硬、踏实肯干的干部人才。破除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小团伙依附关系,杜绝因“圈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权力和裙带关系。关爱员工,严禁体罚、辱骂、殴打员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尊重员工权益,畅通诉求渠道,从政治思想教育、薪酬待遇、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动态咨询等多方面帮助引导员工,在多岗位历练培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第49条规定“……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4.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69.以单纯感官刺激为目的,集中细致展现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的,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的,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167号(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10.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隐私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要旨】针对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休息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构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齐抓共管格局。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10条的规定,性骚扰可以定义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因此,性骚扰的内涵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难以穷尽,但应当达到使一般人感受到与性行为、性器官等有关的不舒适的程度。1.肢体行为骚扰:违背他人意愿摸他人私密部位。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他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搂抱、亲吻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在性方面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导致他人陷入焦虑状态。如:(2021)京02民终5153号)、(2022)宁0104民初6477号。做出猥亵动作、暴露隐私部位等行为,(2022)黑01民终4211号。2.言语骚扰: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包括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如:(2017)沪0109民初6857号3.视觉骚扰:通过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如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如:(2017)沪0109民初6857号4.文字、图片或电子信息骚扰:发送性方面的信息、视频,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发送不适当的性内容。发送的内容是直接含有性指向的图片和语言,这些内容并非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意讨论和传播的寻常之事,容易让人产生被冒犯的感觉,发送具有明显的性指向的动图和文字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从个人角度看,发送与性有关的内容,容易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从社会层面看,容易破坏社会一般人对于性的羞耻心。如发送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如:(2023)渝0106民初2168号。1.通过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存在性骚扰行为(2022)宁0104民初647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对门邻居。2021年1月21日零时许,被告酒后以与原告商谈楼上住户扰民一事为借口,经原告同意进入原告所居住房屋。两人在闲谈过程中,被告趁原告不备用胳膊强行抱住原告并亲吻原告嘴部,经原告反抗后,被告放弃并离开。上述事实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查证,并对被告作出银兴公(银古)行罚决字[2021]1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事件发生后,原告逐渐出现烦躁,对社会缺少信心,经常考虑社会的黑暗,整日待在卧室,不洗澡、不做饭、不与他人交往,睡眠差、常整夜不眠情形。2021年4月13日,原告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焦虑状态。原告认为被告的猥亵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搂抱、亲吻的方式,侵害了原告在性方面所享有的人格利益。此事件导致原告陷入焦虑状态,对原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道歉信,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已得实现,本院不再另行支持。因被告实施的性骚扰给原告带来较大情绪波动和精神焦虑,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现居住房屋的请求,该请求包含对被告居住权利的一定限制,考虑到本案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向原告出具了道歉信,本院也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承担的责任与造成的影响范围已基本相当,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签订的笔录、撰写的保证书等如直接认可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存在性骚扰行为,如果内容含糊,但是通过常识理解应当存在侵害行为的,可以推定存在性骚扰行为在(2021)京02民终5153号案件中,吕某于2020年9月1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后,杜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就员工吕某报警称我对其性骚扰一次(事),我认真反省,以后一定安心工作,事事处处为员工着想,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吕某有任何接触。保证人:杜某,2020.9.18.”。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证书系杜某本人签名,杜某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吕某意愿的猥亵行为,相关保证书仅是自己对过往工作的反思。结合杜某申请一审法院在天华路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虽不能认定吕某主张的杜某用手摸吕某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杜某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法院据此推定杜某的行为侵犯了吕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吕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吕某的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地区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法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杜某赔偿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可以直接反映客观事实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记录等如果录音、录像、短信、聊天记录、邮件等文字、音像记录的载体能够体现出性骚扰内容,是较为直接有效的证据。其他员工或相关人员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证人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四、性骚扰侵权纠纷中由主张存在性骚扰行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据不足以达到认定存在性骚扰行为的,难以得到支持在(2022)京0112民初6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性骚扰通常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抚摸腰、手、搂抱等骚扰行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确实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微信记录记载的双方对话内容,难以直接反映具有性暗示、挑逗等与色情相关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并未体现被告向原告实行骚扰行为,缺乏关联性。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原告系初入职场,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生涉嫌骚扰行为,应注重收集、保留证据,及时向妇联、工会、公安机关等部门寻求帮助。被告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具有管理地位,其应当尊重女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内心感受,避免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的接触,谨守行为边界,营造文明健康的工作环境。在(2020)川01民终3430号案件中,经过举证质证,法庭可以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是,董某对于王某确实存在有悖于日常生活常理范围的骚扰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董某存在严重的过错,首先,在明知案涉办公室住有两位女性同事居住的情况下仍要求在该办公室居住,这难免不会让人有瓜田李下之疑。其次,事发当晚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于1点多给同居一处的王某打电话意欲何为,董某陈述系安排工作,这明显有悖于常理。结合王某当晚与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王某的开房记录,可以确认,董某当晚确系骚扰、影响到了王某。王某在事后所发的短文中指责董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本案王某并无证据证明董某对其实施“性骚扰”,对此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王某发布无证据证实短文的载体为公司微信群及公司办公OA系统,且并未反复发布,一审法院认为其对于董某造成的损害并不严重。基于本案董某的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对于董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王某已经发布的短文应当予以删除。谢丽娜,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科技法律专家。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对劳动法律服务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2021年5月获得“首都劳动奖章”,2021年9月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新时代首都司法行政模范先进人物”称号。2023年带领团队出版《劳动争议攻防策略:请求权基础思维分析与合规操作》,受到读者广泛好评,已经成为HR和法务同仁应对、处理、理解劳动争议问题的手边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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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劳动法律领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