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者是否享有病假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病假工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有的工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期间的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者均未提供劳动,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该种情况下的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若参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判断,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劳动报酬。具体发放的标准要结合当地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
▼ 往期精彩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