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员工以邮件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

政务   2024-12-17 22:28   北京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以口头、书面、微信、邮件等形式辞职,只要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有效。而邮件、微信辞职也是书面的一种呈现方式,实践操作中的难题是员工以邮件、微信辞职时用人单位如何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属于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只要微信记录、电子邮件能够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用人单位就能以这些记录作为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证明发出主体为本人,未经过篡改等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所以,需要通过其他材料进行补强。如员工以电子邮件、微信辞职的,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证据的留存工作。

对此,我们建议:

1、员工通过电子邮件辞职


a.  不同情况下,即使同样是电子邮件提出辞职的,证明力也会不同。通常,工作邮箱、员工在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等中提供的邮箱的证明力会相对高;


b.  对于员工的辞职邮件进行回复,并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补强;


c.  拟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需要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发件和收件时间、邮件的内容等,最好对邮件进行公证,如不公证,需要当庭演示。


2、员工通过微信辞职


现在微信大部分是实名认证,但昵称、网络用语等的存在,且微信易删改,载体为个人手机,载体不稳定,加大了举证难度。对于员工以微信方式辞职的,公司需做好以下工作:


a.  在微信中确认对方身份,对其微信内容进行回复与明确,过程中避免使用网络语言,严格避免威胁、诱导式用语;


b.  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补强;


c.  对微信内容进行公证,避免相关人员离职后无法出示原件。


3、法规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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