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同情况下,即使同样是电子邮件提出辞职的,证明力也会不同。通常,工作邮箱、员工在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等中提供的邮箱的证明力会相对高;
b. 对于员工的辞职邮件进行回复,并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补强;
c. 拟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需要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发件和收件时间、邮件的内容等,最好对邮件进行公证,如不公证,需要当庭演示。
2、员工通过微信辞职
现在微信大部分是实名认证,但昵称、网络用语等的存在,且微信易删改,载体为个人手机,载体不稳定,加大了举证难度。对于员工以微信方式辞职的,公司需做好以下工作:
a. 在微信中确认对方身份,对其微信内容进行回复与明确,过程中避免使用网络语言,严格避免威胁、诱导式用语;
b. 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补强;
c. 对微信内容进行公证,避免相关人员离职后无法出示原件。
3、法规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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