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9民终3821号一案很有意思,该案件当事一方的银行在《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如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人难以赔偿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包括合同当事人未全部到场,客户经理代签或允许合同其他当事人代签的。也就是如果给予赔偿的,是可以保住工作的,该规定有效吗?会发生怎么样的争议呢?
一、基本情况 【案号(2021)苏09民终3821号】
季某于1990年到某农商行上班。季某出现违规行为后,某农商行于2008年12月对季某停岗,改发生活费。
2011年4月18日,某农商行作出射农商行发(2011)92号《关于给予季某开除留用二年的处分决定》,主要内容是:一、主要错误事实,1.季某发放调查不实贷款7笔,148万元;2.违规发放化整为零贷款2笔,35万元;3.发放借名贷款70万元;二、处理决定,季某在担任城北分理处主办信贷、大客户经理期间,工作不认真,发放贷款审查不严,调查不实,致使部分贷款手续不合法;贷后跟踪检查不力,致使部分贷款丧失了清收的最好时机。所经手发放的贷款存在大量的风险隐患。为严肃行纪,对照2009版《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47条第5款、第49条第1款和第141条之规定,在季某缴纳30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给予季某开除留用二年的处分,同时给予违规积分24分的处罚。在处分期内签订贷款清收计划,直至全额收回,否则解除劳动合同。本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某农商行于2011年4月18日收取季某保证金120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收取季某保证金93408元。
2015年9月8日,季某向某农商行提交《提前离岗申请书》,申请提前离岗。同日,某农商行与季某签订《某农商行员工提前离岗协议书》,约定了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季某在提前离岗期间改发提前离岗生活费,提前离岗生活费标准参照规定的内退生活费标准执行;季某的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以提前离岗生活费为基数,由双方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协议终止时止等内容。签订协议后,某农商行和季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至今。
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某农商行2009版《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47条规定,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如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人难以赔偿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包括合同当事人未全部到场,客户经理代签或允许合同其他当事人代签的。第141条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额度较小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比例负责赔偿,损失额度较大的,每个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166条中规定,造成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为规定的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某农商行2009年劳动工资分配办法》第五条特别事项中第一条规定:“未持证上岗和停薪人员只计发基本保障工资,存款绩效按工资实际计酬,贷款绩效工资计入个人保证金账户。”第169条规定,本办法经某农商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有关上岗保证金部分的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
根据某农商行2009版《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某农商行对季某作出的《处分决定》中明确载明了季某的违规行为包括发放调查不实贷款7笔计148万元、违规发放化整为零贷款2笔计35万元和发放借名贷款70万元。季某对《处分决定》并无异议,因此季某的违规行为已对某农商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某农商行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季某赔偿损失并对季某给予相应处分。案涉《处分决定》中明确了在季某缴纳30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给予季某开除留用二年的处分。故某农商行辩称的季某缴纳的213408元为某农商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季某承担的赔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季某陈述其缴纳的213408元为处分期满后的上岗保证金,如某农商行在处分期满后未安排工作要予以退回,对此某农商行不予认可,季某亦未提交相应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现季某要求某农商行返还保证金21340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
1、关于季某请求撤销处分决定的问题。经查,某农商行于2011年4月18日即作出《关于给予季某开除留用二年的处分决定》,季某对该处分决定予以了签收,并未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等程序;该处分决定已经实际执行,季某已经按照处分决定实际缴纳了相关款项;季某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该处分决定均未提出异议,现在二审中对该处分决定提出异议依据不足,且该请求亦也未经仲裁程序。另根据处分决定及季某与某农商行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谈话内容,虽然季某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发生在2009年之前,但存在多笔贷款在2009年时并未实际清偿到位的情况,据此处分决定适用2009年版《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无明显不当。
2、关于保证金的性质问题。2009年版《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141条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额度较小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比例负责赔偿,损失额度较大的,每个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30万元。某农商行引用该条对季某作出“在缴纳30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给予季某开除留用二年”的处分决定。季某在一审中认为该款项是处分期满后的上岗保证金,二审中认为按照2005年版追究办法,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某农商行则主张该款项是季某对某农商行的经济赔偿。如上文所述,季某对处分决定一直是认可的,保证金是基于季某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缴纳的,该保证金性质应为赔偿款,且该赔偿款的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季某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
四、这个案件的思考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笔者认为,这个案件如果放在现在,应该很难成立,应该很少有金融机构可以如此操作了。
2010年3月1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正式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024年9月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国有金融机构还需要对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实际上简单的梳理也能发现“强”监管的过程。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兼职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领域包括公司合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常年专精服务于各类大型机构客户,特别是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执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型的人力资源合规和风险防控项目、人员安置项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擅长从行业特殊性、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长期供稿并发布相关专业文章在“兰台劳动”“威科”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