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用工专栏 |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只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吗?

政务   2024-12-16 21:40   北京  
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而一旦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则该制度将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为此,该问题至关重要。就民主程序,经常引用的法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为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程序且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就该问题,我们结合(2023)川民终228号一案进行讨论。

一、案件基本事实中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相关的内容

1.劳动关系以及薪资结构

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某信托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任职于房地产投资部。2019年12月1日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刘某从事信托业务工作,实行月工资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目标绩效及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2.《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和修订过程

2015年3月31日,某信托公司举行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等规章制度。

2018年11月15日,某信托公司举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等规章制度。

2020年1月6日,某信托公司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20年2月28日,某信托公司举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某信托有限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3.规章制度的公示

在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后都会在某信托公司某系统进行了公示2019年、2020年,某信托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了制度考试,考试内容涉及薪酬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刘某参加了考试。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算不算完成民主程序

某信托公司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方式是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并非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就该事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分别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工会会员代表也是由工会会员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也是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为此,认可该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主程序”应当理解为“职工民主”,即职代会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形式,强调的是职工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而根据《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劳动者通过其代表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即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本案中,案涉的薪酬和绩效制度系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工会会员代表也是由工会会员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规章制度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或者修改也系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因此,案涉薪酬和绩效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案涉薪酬和绩效制度也均在某信托有限公司某系统进行了公示,包括刘某在内的员工还参与了制度的考试。故案涉薪酬和绩效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制度的确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实质条件,某信托有限公司的行为瑕疵也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宜对该制度作当然否定性评价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须通过民主程序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征求意见后,最终与代表劳动者一方利益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即工会或职工代表才是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主体,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仅有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对其意见建议能否被采纳不具有决定权,不能代替工会或职工代表作出决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即使存在该环节的缺失,也不能因此否定规章制度的整体效力。其次,就本案而言,虽某信托有限公司无明确证据证明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但案涉制度的确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实质条件,某信托有限公司的行为瑕疵也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宜对该制度作当然否定性评价。再次,案涉规章制度经某信托有限公司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在某信托有限公司某系统进行了全员公示,刘某也参与了上述制度的考试,表明其知晓该制度且从未提出异议,说明刘某对该制度予以认可,以实际行为表明同意受其约束。二审认为,无论主体、内容还是制定程序,案涉规章制度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有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三、本案带给我们的启发

(一)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最完备的方式是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征求意见,同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这是两个程序

司法实践中,我们曾总结《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之司法审查尺度探析》,总结了目前比较常见的四种标准,审查方式一:民主程序审查并不局限于职代会等形式,而是从职工是否参与讨论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二:审查民主程序时,并不要求两个程序均满足,即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视为履行了民主程序;审查方式三:工会委员会的意见不能当然推定规章制度制定或修改过程中的民主程序,需要经过完成民主程序;审查方式四:不止从形式上审查民主程序,还要进一步从实质角度审查是否确实职工发表了意见。当然,也仍然有部分判决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虽然在程序制定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无效条款,也就是间接会认可规章制度对员工的约束力。但是,从合规管理角度来说。公司不应当“押宝”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裁判标准,而应当按照严格民主程序执行。

(二)根据《工会法》,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同时,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此,确实从工会会员大会的组成以及职责看,工会会员大会具有广泛性的群众性。

(三)公司应当重视民主程序,民主程序不只是用工要求,也是《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yuyan@lantai.cn

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兼职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领域包括公司合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常年专精服务于各类大型机构客户,特别是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型的人力资源合规和风险防控项目、人员安置项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擅长从行业特殊性、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长期供稿并发布相关专业文章在“兰台劳动”“威科”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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