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的四个关键点

政务   2024-12-10 22:00   北京  

作者:程阳、刘松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用该款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在实体上满足三个要件。首先,员工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其次,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为重大损失,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对于构成严重失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订。损失也不限于经济损失。再次,员工行为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个案审查中,裁判机关基本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失的规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失职行为、用人单位本身存在的经营风险以及损害程度的因果关系,辅之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为此,用人单位如果以该理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了要满足解除程序性要求,如提前通知工会,依法送达解除通知书外,大量的工作是需要在日常管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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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职责是认定严重失职的前提

认定失职的基础是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为此,用人单位需要做如下工作:首先,劳动合同中写明岗位职责,双方约定清楚职责的内容范围;其次,具体的细化内容和职责标准,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还可以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再次,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列明严重失职的判断标准,并列举主要行为作为依据。

因为严重失职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败诉的原因均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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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重大损害标准


按照《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重大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经济利益损失,亦包括企业商誉受损、潜在或现有客户流失等利益损失。对于可量化的损害,可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即为“重大损害”,如造成30万元以上的损失,避免因损害程度之争而导致风险。对于不可量化的损害,如工作进度延误、安全质量事故、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可以确定一个损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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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严重失职与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区分

1.不能胜任工作与能力有关,严重失职则不只是能力问题,还与主观过错等相关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行为到底是失职行为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界定起来有一定难度,两者之间的区分有一个前提,即不能胜任工作侧重于员工能力不足,而失职侧重于注意义务不到位。

2.严重失职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解除事由的相同之处在于,性质上都是过失性解除,发生时间上都是即时解除,解除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二者的区别也很明确,在主观过错方面,前者表现为过失,后者则表现为故意;涉及的法律事实一个是劳动者未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一个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解除条件上,前者不仅需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且还要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后者只需达到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即可。

04

证明严重失职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要注意公司经营风险与损失的区分


因果关系认定在具体个案中比较复杂,比如在(2016)皖05民终64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对肖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认定两个缸体报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677.2元。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质量成本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大事故。肖某认为即使其行为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损失原因进行鉴定。但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其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员工进行考核。某公司严格依照考核办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事故认定程序,对肖某的行为性质、损害后果进行认定,合法、合理。因此,应认定肖某的严重失职行为给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具体的职责不能完全依赖于劳动者的自觉,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规定予以引导。若以该理由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解除理由,并应当举证证明相关事项,同时操作程序应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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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兰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牵头合伙人。程阳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团队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获The Legal 500 指南推荐,入选ALB客户首选律师。

作者:刘松山  高级合伙人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liusongshan@lantai.cn

刘松山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10余年,主要领域公司合规、人力资源与劳动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执业以来,一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互联网企业、金融企业提供合规、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解决、大型人员优化和离职谈判的执业经验。不仅如此,刘律师还擅长将作业与管理结合,将劳动争议解决通过标准化管理与个性化服务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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