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4th
11.4
胚胎能“冻”不能“动”?
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因现有法律尚未明确其法律属性,当事人诉请取回存放于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合理?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王某夫妇委托某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冷冻期间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王某夫妇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1680元,并续费至今。后王某夫妇想委托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要求某医院返还涉案胚胎时,遭到医院拒绝。某医院认为王某夫妇贸然取回胚胎可能实施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某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的道德风险,某医院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某夫妇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返还王某夫妇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某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某夫妇对保存在某医院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某医院基于潜在风险否定王某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某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某医院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某夫妇,故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某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某夫妇。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Nov.5th
11.5
“余华英卖掉的儿子”现身?南京一网民博眼球自称人贩子儿子求原谅被罚
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引发广泛关注。
近期,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中发现,网民“奶声奶气的咖啡”(又名“魔鬼苏慧伦”)自称是余华英的儿子,在多个社交平台相继发布数条“我就是余华英当年5000元卖出的儿子,希望大家能原谅我的母亲,让我与母亲重逢”“余华英没文化,当年肯定是因为生活条件不好,才把我卖掉”“每个人都没法选择自己的父母,我决定和余华英断绝母子关系,此生不复相见”“余华英要被判决了,希望大家能原谅我的母亲”的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议论。
南京公安网安部门迅速开展调查,经查,网民吴某某(男,24岁,现住南京,网名“奶声奶气的咖啡”、“魔鬼苏慧伦”)在网上浏览到余华英案件的相关视频,说“人贩子余华英连自己的亲儿子都能卖”。其出于吸粉引流、赚取广告收益的目的,通过某社交平台自带软件剪辑视频,造谣称自己是余华英当年被卖掉的儿子,在网上恶意制作、发布虚假视频,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南京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账号已被封禁。警方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博流量无下限,蹭炒热点不可取!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网络乱象,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网络谣言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法治日报
Nov.6th
11.6
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了,短视频账号归谁?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以第一视角拍摄美食制作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签订的协议约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传媒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传媒公司。葛某认为账号系其实名注册设立并运营形成人气,根据互联网实名制相关规则,不能予以转移,应归自己所有,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关于账号的人身属性问题。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是指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
短视频账号作为直播带货、视频推广等新型零售模式的媒介,其账号内的粉丝数量与粉丝粘性决定了账号经济价值的高低。因此,当账号与主播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强时,强行变更账号归属,不仅会降低粉丝对账号的认同度,新的运营者也很难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商品等,导致账号经济价值贬损,违反物尽其用和绿色原则。
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关于账号归属约定的效力问题。短视频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本案中,葛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是共同运营账号,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因而账号归属是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Nov.7th
11.7
飞机延误后航空公司这样处理,法院:赔偿!
航班延误,不仅会使我们无法按时出行,甚至会影响后续行程安排。此时,乘客能否向航空公司索赔?
2023年,范某通过某APP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海拉尔飞往佛山的联程机票。航班原定2023年9月10日17时起飞,次日经石家庄中转达佛山。
9月10日17时,该航班未按预计时间准时起飞,范某被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航班因机械故障导致延误。一个多小时后,某航空公司通知该航班乘客前往市区休息,范某遂联系某航空公司在线客服,说明必须在原定日期到达目的地之情况,并要求改签直飞航班或能在9月11日到达佛山的其他中转航班。但客服回复:“可以往后延一天吗?没有可以改的其他航班了。”
随后,范某申请退票,并另行购买当日21时从海拉尔飞往北京、次日8时从北京飞往佛山的机票,其中第二程系该航空公司承运的能在11日到达佛山的航班。
范某与某航空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航空公司赔偿其机票差价、交通费、住宿费等2900余元。
庭审时,某航空公司表示,涉案故障为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其已及时向乘客告知航班动态及处置方案。范某在订票时已勾选载明“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均不提供经济补偿”的《旅客须知》,故其无需担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范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涉案航班机票,该航空公司即负有按机票载明的时间将范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八项规定,涉案航班因“机械故障”导致延误,是属于承运人可以预见并可以避免的自身原因,其延误行为构成违约。
某航空公司客服回复当天没有可改签航班的情况下,范某仍通过APP购买了该航空公司承运的能在原定日期到达目的地的中转航班,表明该航空公司未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范某因航空延误造成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的规定,某航空公司以范某勾选《旅客须知》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范某因涉案航班延误造成的2900余元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Nov.8th
11.8
13名假球赌球涉案人员申诉被驳回!
记者8日从中国足协获悉,经开庭审理,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驳回了13名假球赌球涉案人员针对中国足协纪律处罚的申诉。
9月10日,中国足协官网公布了《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对有关涉案人员行业处罚情况的通报》及60人的处罚决定后,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收到了13起对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不服的纠纷解决申请,请求撤销或减轻相关处罚。
10月21日至22日,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集中开庭审理了上述13起案件。庭审中,申请人陈述了申诉的事实及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于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规则依据进行了阐述,对于被处以“终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的案件分别提交了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作为事实证据。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由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以及最后陈述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结合各方的当庭陈述以及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认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所作的处罚决定程序不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系公安部门移交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或询问/讯问笔录中申请人所自认事实,证据充分。基于案件整体审理情况,合议庭一致认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则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最终决定驳回了13名申请人的纠纷解决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申请人如对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来源:法治日报
Nov.9th
11.9
一番操作后,公司的钱流进了他的口袋
2015年,张某到家附近的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由于业绩突出,一年多就当上了五金车间流水线组长,管理着40余名工人,负责招聘、考核线组工人,统计上报工人工作量。尽管收入并不低,但无节制的消费习惯加上2017年离婚“净身”出户,张某开始入不敷出,于是对公司公款动起了“歪心思”。
张某计划将“黑掉”的生产数量登记在与自己关系好的工人的生产日报表上,再让他们把多出的工资转给自己。张某很快将目光锁定在了小李、小赵这两个听话且“信得过”的工人身上。“新一年的生产线已经被我承包了,到时候我套公司的一些钱发到你俩工资卡上,你们回头转给我,我肯定不会亏待你们的。”2018年初,张某将小李、小赵二人安排在活轻薪高的岗位后,对他们说道。小李二人碍于领导权威,加之自身工资并不受影响,便同意了。
此后,张某开始将其他工人的部分工作量记到小李、小赵的生产日报表上,进而套取工资,陆续骗取工人工资4.5万余元。为了继续让二人心安理得地充当自己的“白手套”,张某隔三差五请二人吃饭喝酒、考核上对二人给予“特殊关照”。连续得手没有被发现,张某变得更加肆意妄为。
2021年,张某的“发小”小王到公司就职,并被安排在张某线组。可小王上了两天班就觉得苦累,便把工资卡和工作证交给张某,让其帮忙办理离职手续。这时,张某心生一计:与其从小李、小赵工资卡上转工资给自己,还不如直接用小王的工资卡套钱,既减少了风险,也降低了请客吃饭等成本,并且自己负责小王的考勤,没人知道他是否上班。
于是,张某开始将其他工人工作量挪到小王的日报表上以骗取工资。张某还发现,公司有的工序虽然因为工艺升级取消了,但财务部门并不知情,他又利用被取消的工序继续填报小王的生产日报表上报给财务部门。至案发时,张某又虚报冒领工人工资5.29万元。
然而,张某欲壑难填,不仅把公司当成了自己的“取款机”,还打起了工人工资的主意。
由于公司不公开工序单价和员工工资明细,张某便向线组工人说:“发到你们工资卡上的钱,有的不是你们的工资,而是我承包生产线时公司用你们账户发给我的承包费,你们收到后要立即转给我。”工人们虽心生疑惑,但想到曾有工人因对张某的工作安排有异议而被“穿小鞋”、扣工资的情况,担心得罪张某而被扣工资甚至被辞退,都敢怒不敢言,就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实际上,张某让工人转的工资并不是其口中的“承包费”,而是公司正常工序单价和张某向工人传达的虚假工序单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公司给部分重体力岗位发放的绩效工资,这些都是工人们的血汗钱。而张某利用这种方式,骗取了工人工资7.9万余元。
2023年年初,公司在辞退一名工人过程中发现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线索,在对小李等员工进行内部处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移送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至案发,张某通过篡改工人生产日报表的方式,将工人工资先后发放到小李、小赵、小王工资卡上9.79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而张某隐瞒公司正常工序单价和绩效工资的事实,欺骗工人将已发放到手的工资转给他7.9万余元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诈骗。
2024年3月,淮阴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Nov.10th
11.10
宽松的兼职模特招聘背后是“连环套”
90后老板伙同他人打着招聘兼职模特的旗号,将应聘者引流到自己的摄影公司拍艺术照,收取千元以上的拍摄费用和数百元的化妆费,之后“自导自演”拍摄通告,骗取65名被害人37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9月3日,22岁的小周在网上刷到一则兼职模特招聘信息。面试时女面试官告诉小周每小时拍摄片酬200元,不满1小时按200元算,但公司会抽取30%的费用,实际到手是每小时140元。女面试官还强调签约前要先拍摄一组艺术照,并推荐了一家摄影公司。为了能成功应聘,小周当场支付了4000元拍摄费。在拍艺术照时,还额外支付了580元化妆费。
2023年9月4日至12日,小周通过该公司拍了两次广告,赚了280元片酬。2023年9月12日,女面试官跟小周说有报酬更高的单子,但需要做推广,小周为此向公司转了1.8万元推广费。之后,小周接了两单广告拍摄,赚了700元片酬。完成第4次拍摄后,小周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面试官。前前后后花了两万多元,结果才赚了980元,小周觉得被坑了。
除了小周,还有不少人被同样方式“套路”。意识到被骗后,多名应聘者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魏某某和宋某某于2023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4年3月12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经审查,2023年3月至7月,被告人魏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招聘平台上发布兼职模特广告,虚构公司有合作渠道,以通过拍摄广告、买家秀等途径赚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前往公司面试,以拍摄费、化妆用品费、推广费等名目诈骗30名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202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前往公司面试,以拍摄费、化妆用品费、推广费等名目诈骗35名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招聘要求很宽松,不少被害人都没有拍摄写真经历。年龄跨度也很大,既有20多岁的年轻人,也有50多岁的中老年人。此外,很多被害人的学历不高,有些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询问时才知道被骗了。”办案检察官陈丽芳说。
陈丽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面试应聘者时,魏某某交代面试官表示应聘成功后可以参与赞助厂商拍摄推广活动,挣广告费,但接活动前要去专门摄影公司拍宣传用的写真照。根据服装套数和精修照片张数的不同,面试官推荐的摄影公司推出了1980元、2980元、3980元、4980元、5980元,最高达一万多元的拍摄套餐。此外,拍摄过程中还会诱使应聘者付一定的化妆费。化妆时会用到假睫毛、美甲、乳贴等,应聘者要用新的化妆品就会再收费。
应聘者拍完艺术照后,这两家传媒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拖延、不予理睬、拉黑的方式,提供少量或者不提供产品拍摄的机会。但其实没有厂家找公司约模特拍摄,产品拍摄通告都是公司“自导自演”,应聘者拍了三四次“产品”广告后,公司就不会再安排拍摄。
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下,魏某某、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退出全部赃款37余万元,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全部挽回。
来源:法治日报
往期回顾
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4期
文字 | 刘书君
编辑 | 罗长城
校对 | 傅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