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8期

文摘   2024-12-02 15:39   北京  

法律时事周报

11.25-12.01一周法律新闻速览!



01

  11.25  

用虚拟货币还钱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借出去的是一沓沓人民币,还回来的却是一串数字的虚拟货币,以这种方式清偿债务有效吗?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用虚拟货币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查,被告王某、张某系夫妻,2020年7月,王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某借款1万元,张某不知情,亦未事后追认。2022年5月,王某、张某共同向周某借款5万元。同年张某向周某偿还4万元人民币,王某操作金融平台用虚拟货币向周某偿还剩余的2万元。王某认为借款已清偿,而周某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

另查,王某操作的金融平台系“TR外币平台”,该平台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进行打击,现已关闭。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王某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达到抵偿债务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无效。王某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王某2020年的借款1万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于2022年的借款5万元,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时张某在场且履行过还款义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湘阴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王某及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数字技术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从国外进入我国后备受关注,随之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虚拟货币不同于人民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作为借款的标的物。本案的王某以支付虚拟货币完成借款的归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的原、被告都有在“TR外币平台”进行投资,后平台因涉嫌传销被关停。实际上,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背后的平台是可以自由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无论是借款、还款还是投资交易活动,均应通过合法方式,切勿逾越法律边界。特别注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大家要擦亮眼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02

  11.26  

是房子就能做民宿?不不不!

近年来,共享经济和旅游行业发展迅速,民宿逐渐受到更多游客的青睐。需求大、门槛低、收益高,民宿市场逐渐火热。区别于酒店的家庭旅馆模式,更是带给大家“是房子就能做民宿”的错觉。

然而,当网约民宿遇上住宅小区,接连不断的陌生人、随处乱扔的生活垃圾、深夜时的大声喧哗,无一不影响邻居们的正常生活。近日,微博话题#男子爆改住房变民宿被11名邻居告了#冲上热搜,深圳盐田区老王就因将自家的房子改成民宿吃了官司。

案情介绍:老王在广东深圳盐田区某住宅小区内有一套房子,为减轻还贷压力,将房子以民宿的形式在网络平台挂出,招揽客人。一段时间后,邻居们发现小区外来人员增多,出现了门禁经常性失控、乱按门铃、夜间大声喧哗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们的安宁生活。因此,小姚等11位业主将老王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小姚等11位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住改商”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老王在未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所以,诉请法院要求老王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11位业主经济损失2万元。老王辩称:房屋出租仅仅是为了减轻月供压力,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承租房屋的多数是自己的企业家同学,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民宿,房屋用途也并未改变。

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依照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老王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接受预订,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明显系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老王并未取得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小姚等人的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现小姚等11位业主要求老王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老王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小姚等11位业主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短租平台的兴起,以小区空置房为主的短租房、日租房因方便、快捷、便宜等优势,迅速抢占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然而,租客入住登记不规范、人员混杂难监管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其他正常居住业主的居住体验,带来环境嘈杂、卫生混乱、消防隐患增多、安全系数降低等负面影响。

法官提醒,业主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来源:人民法院报


03

  11.27  

警惕新兴盗窃犯罪!扫了微信“付款”,却没收到钱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及手机支付诈骗的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该案发生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宁市周边区县的生活超市及出租车等场所,通过谎称购买香烟或兑换现金零钱的方式实施诈骗。他佯装扫码支付,实则并未真正完成支付过程,故意在店员或司机眼前晃动手机,并声称“已付了”,随后立即逃离现场,导致多名商家和出租车司机遭受经济损失。

部分被害人发现钱款未到账时立即追寻张某某,但因其已乘车逃离而未能及时追回损失;另一些被害人误认为是网络延迟,直到后来才发现钱款并未到账,但此时张某某已不知踪影。

大通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随着手机支付手段的普及,各种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需增强安全意识,在确认收到顾客扫码支付的价款后再将商品交付给顾客。为有效防范此类犯罪行为,检察官建议商家采取以下措施:开启收款提示音功能,听到语音到账提醒后再交付商品;不可轻信顾客的付款截图,应亲自确认支付成功;遇到类似情况时保持警惕并及时报警,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作案。


来源:法治日报


04

  11.28  

网约车改为线下交易,出了事故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引发网络关注。

2023年1月,杨某与肖某及其2名亲属计划回老家探亲。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了顺风车。在平台派单后,网约车司机刘某彬与肖某取得联系,双方私下协商取消了平台订单,改为线下交易。

顺风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司机刘某彬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使杨某等4名乘客受伤。此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刘某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杨某等4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等4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杨某等人将刘某彬、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4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刘某彬与杨某等4人此前并不相识,是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平台随机指定刘某彬作为顺风车车主后,双方才开始联系。后刘某彬与肖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刘某彬驾车将杨某等4人送达指定地点,肖某给予相应报酬。司机刘某彬在此次单方事故中负全责,应就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系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刘某彬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网约车平台审核通过,案涉车辆也系具有资质的营运车辆。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东安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司机刘某彬赔偿杨某等4人剩余损失2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健:本案中,原告计划回老家探亲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了顺风车,在平台派单后,与被告私下协商取消了平台订单改为线下交易,在行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和财产损害。网约车私下交易往往会使行程存在安全风险,司乘双方的行程安全均缺乏有力保障后盾。一旦在线下交易的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用户来说,其无法享受平台的安全保障,平台高额行程保险无法生效;对司机来说,也或将面临大额赔偿。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需要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做好源头控制,搭建完整严谨的安全体系和网约流程;另一方面,驾驶员和乘客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准确理解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服务范畴,同时保障自身的行为合乎规范,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及隐患,需要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意识。只有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乘客三方都完整履行自身的安全责任,整个网约车行业才能更加有序、顺畅地发展,才能让每一次回乡之旅都成为安全、安心之旅。


来源:法治网


05

  11.29  

一团伙虚构化妆品功效诱骗他人,法院判了

成本不过几十元的普通化妆品,却被不法分子虚构为具有“祛痘祛斑”功效,从而高价卖到上千元。

2020年1月以来,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业务员,经过培训后,他们便在各网络平台上检索关于“祛痘祛斑”的护肤视频,并在视频下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互动评论,继而寻找目标客户。一旦目标客户出现,他们利用专业话术,虚构本人使用过的化妆品的功效,并制作虚假的祛斑前后对比的照片、视频,诱骗客户相信其推荐的化妆品能够有效祛痘祛斑,使客户先后添加本人、主管、“内调”老师等人的微信,进一步诱骗客户购买其产品套餐,主管、业务员等人从中提成。经查实,刘某等四人诈骗金额达80万余元。经涉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护肤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不具有祛痘祛斑等特殊功效。    

2024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上述四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宣判后,刘某等四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其他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

主审法官王建场提示说,电信诈骗花样百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的爱美之心,通过网络平台精准筛选容易产生容貌焦虑的目标,从用虚假的肤白貌美照片吸引关注,再到微信聊天建立信任,最后到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产品,全都有“脚本”可依。


来源:法治日报


06

  11.30  

员工因上厕所被开除,为何公司不违法?

通常情况下,上班期间上厕所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干涉,但在一些特殊岗位,擅自离岗上厕所则可能真的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岸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值班时上厕所被开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公司对员工的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南岸区某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一职。

2023年年底,小陈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陈手写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违规处罚。

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发布通报,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违反工作制度扣分记过一次,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特殊情况,需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4月2日,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报,小陈上厕所回来后在办公区域抽烟期间被抓拍到不在岗。

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小陈认为自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上厕所,公司即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小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法院审理:本案中公司以小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违纪的程度、后果和过错,是否达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标准以及适用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定。

本案中,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就位,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

而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其负责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引发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好公司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07

  12.01  

仅办婚礼未领证,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吗?

鲁法案例【2024】722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半年后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婚约财产是否要返还呢?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大刚与丽丽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一部,同年10月双方订婚。订婚时大刚给付丽丽彩礼款98000元,并为丽丽购买金手镯、玉手镯各一个。2022年12月,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分手。分手后,丽丽与其父母同住。大刚要求丽丽返还彩礼款及为其购买的手机、金手镯、玉手镯等财物,丽丽拒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大刚遂将丽丽及丽丽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系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该部分财物不属于彩礼,大刚要求返还,依法不予支持。大刚给付丽丽彩礼98000元,扣除婚礼时丽丽父母给予大刚的改口费2万元及丽丽后续返还的2万元,大刚实际向丽丽给付彩礼款58000元。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约半年时间并依民俗举行婚礼。鉴于上述彩礼款中的部分款项已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必要消耗,结合丽丽未予退还金手镯、玉手镯等情节,依法酌情确定丽丽返还部分彩礼。大刚关于丽丽父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丽丽返还大刚彩礼4万元,驳回大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丽丽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彩礼,源自我国古代的“聘礼”制度,作为我国民间嫁娶活动的一项传统习俗,彩礼兼具一定的社会与文化属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的数量与形式虽有所变化,但给付彩礼这一婚俗依然存在。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彩礼能否返还成为争议的焦点。在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彩礼返还的比例以及认定是否属于彩礼等问题关注度较高。

首先,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让“彩礼”定位于“礼”。

其次,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本案中甲认为苹果牌手机为彩礼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能够让适婚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彩礼”回归于“理”。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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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7期

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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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王心蕊

编辑 | 王佳明

校对 | 郭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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