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事周报
9.2-9.8一周法律新闻速览!
9.2
郑州二七公安侦破一起“文化股票”新型诈骗案
如果有人宣称投资“文化股票”能挣大钱,有可能是一场骗局。9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公布的这起打着投资“文化股票”的新型诈骗案件,被骗者高达300余人。
据办案民警介绍,2022年4月,张某得知朋友正在投资一支名为“十五朝夏”的“文化股票”,朋友称,这支“文化股票”是依托一家文化实体企业,在正规交易所发行,目前正处在发行初期,价格只有100元左右,如果这支“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价格一定能涨到上千元,利润丰厚。出于好奇的张某还在朋友带领下参加了该公司的宣传推介会,推介会上,公司负责人向众多参会人员展示了实体企业的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看到参会人员纷纷购买,张某怦然心动,当场就购买了3万元的“十五朝夏”。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内部消息,挣大钱,张某还主动要求到公司义务“帮忙”。
不久,张某所购买的“文化股票”终于可以登陆“交易所”,当在“交易平台”上看到每天都在上涨,自己账户上的余额越来越大,其暗自高兴,认为自己选择对了。此后,他想提现尝尝“甜头”,准备卖一部分时,公司业务员告知其购买的是公司发行的原始“文化股票”,是锁定状态,不能随意卖出,如果解锁卖出,须按公司的解锁规定先发展新会员。看到“文化股票”天天在上涨,自己又不能卖出,张某便介绍了两个朋友投资购买,正当其想着可以提现时,“文化股票”却天天跌停。2022年12月,张某发现“交易所”登陆不上了,该公司位于二七区航海东路上的办公地点也关门停业。此时,张某等人知道被骗了,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七分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经过侦查,发现该团伙设立虚假“交易平台”,以网上投资“文化收藏品”为幌子,诱骗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老年人购买所谓的“文化股票”,并以返利分红、低价配股等套路激励投资人再拉新人入市,并通过操控“文化股票”价格,以高“股价”刺激更多的人员和资金入池,从而骗取钱财。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认定被骗者300余人,每个被骗者的被骗金额从千元到到万元不等,最高额达20余万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来源:法治日报
9.3
网红探店!究竟是分享消费体验,还是在打广告……
“宝子们,这家店一定要来打卡,绝对能把你香迷糊,而且他们家现在还推出了团购套餐,嘎嘎合适……”
“在这里,满满一桌只需98元,我们就能实现吃肉自由,你不心动吗?”
……
聘请网红达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美食推荐、探店视频,已经成为当下商家推广引流的一种重要方式。网上随处可见的探店视频,究竟是在分享真实的消费体验,还是披上了营销外衣的广告?
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浏览同城视频时发现,有多个本地账号发布以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探店视频,在短视频下方附加团购链接,有些在发布的短视频上未标明或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有些发布的短视频虽然在下方标明了“广告”,但“广告”字样在视频中模糊不清,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还在发布的互联网广告视频下方标明“广告”字样,但被附加团购链接遮挡,不能让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检察官认为,探店等测评推荐的代入感,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信息的显示需求,便于消费者更真实、全面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通过发布探店视频引来消费者前往其所体验的店铺进行“打卡”的广告模式,带动新的消费时尚,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案涉账号拥有粉丝量较大、在本地颇具影响力,其发布的探店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带动不特定多数人消费。正因如此,探店视频更应该依法依规,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虽同处网络空间,但二者界限分明,不可浑水摸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海拉尔区检察院检察官贺海莹说,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其性质,也为达人探店类广告业态划定了法规“红线”,部分探店达人利用网络影响力发布具有广告属性的视频,通过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达人探店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产物,呈现方式与传统广告有所不同,一些探店达人以线上种草之名,行广告推广之实,要想给探店种草除虫,行政机关应改变传统的广告监管方式,以适应新形势下广告监管工作需要。”海拉尔区检察院检察长吉娜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行政机关对相关“假探店、真广告”的违法推广行为,必须严格监管,只有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才能使其在有序发展的轨道上走得更加稳健长远。
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新业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规范探店广告发布,维护消费者知情权,8月2日,海拉尔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明案件背景及基本情况,以PPT示证形式逐一展示证据照片,明确了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及法律依据。
“平时我也会在网上刷到这类视频,有的确实看起来很有吸引力,没想到探店视频附加购物链接未标注‘广告’字样是违法的。”“探店视频关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检察机关找准网红达人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的监督点开展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听证员经过认真研判讨论,一致对检察监督意见表示认可。
结合听证会意见,海拉尔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源头规范“广告”标识使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达人‘种草’‘探店’等新兴营销模式的高速发展确实对行业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执法监管需要与时俱进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参会行政机关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检察建议内容积极落实,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发布者的监管力度与普法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的守法经营意识,确保其依法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度维护市场秩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为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海拉尔区检察院会同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地网红达人代表进行了联合约谈。会上,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阐明达人探店的广告性质及未标注“广告”的社会危害和后果,要求探店达人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主动承担互联网广告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依法规范经营,被约谈代表均当场作出表态承诺。
“以前对于相关制度规定完全不了解,今天真是给我上了一堂普法警示课!”会后,一位当地探店达人告诉记者,通过约谈学习,自己对“探店达人”这一职业身份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今后不仅要加强职业自觉,坚守诚实守信的底线,审慎甄别和发布视频,也要积极发挥宣传作用,辐射带动身边更多的“达人”。
互联网广告业已融入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发挥着重要作用。吉娜表示,海拉尔区检察院将协同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达人探店行为,消除违法宣传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让探店经济真正做到种益草、拔害草,维护新业态良好消费环境,为探店行业校正航向,积极为新兴广告业态健康发展续航,为消费者知情权导航,为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护航。
来源:法治日报
9.4
男子举报要“先买墓地才能开死亡证明”, 当地回应
9月2日,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下车镇王洪凯实名举报称,今年3月他父亲去世后,他先花3800元买墓地,才能开死亡证明。
3日晚,记者从下车镇政府了解到,此事属实,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此于5月已被处理。
9月3日上午,王洪凯向记者介绍,他的父亲于3月5日因病去世。3月6日,他去当地白蚬医院开父亲的死亡证明,但医院不给开,并告知他要先去购买墓地,拿到购买墓地的凭证后再去开死亡证明。因为没有死亡证明,父亲的遗体就不能火化,王洪凯只能去镇民政办缴纳了墓穴费,开殡葬车的司机高某某收了他3800元,并给他出具了一张手写的收据。
3日晚,下车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民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镇社会事业部门在办理居民死亡证明手续之前,违规提前收取墓地安葬费用,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此已于5月受到处理,该镇也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另外,该网民持有的票据为临时票据,可以至下车镇社会事业部门更换财政非税票据,收费的金额符合上级部门审批标准。收取墓地安葬费用的高某某系墓地管理人员,兼职殡葬车司机,他负责代收墓地安葬费用。对此,该镇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相关程序,推进公墓配套设施改造。
来源:检察日报
9.5
为等家人4次用身体阻挡高铁关门,男子被罚1500元
近日,广东广州南站,男子跑错站台,又为等父亲、女儿上车,竟四次用身体阻挡高铁关门,最终被铁路警方罚款1500元。
据广东新闻频道,近日,广东广州。男子一家三人候车时弄错了站台,再加上老人孩子不便赶车,在距离列车开车前4分钟才匆忙完成检票。男子一路奔跑先进入车厢,车门即将关闭,他用肩膀阻挡车门试图拖延时间,等父亲和女儿赶到。男子共计阻挡车门关闭4次,导致列车实际发车时间晚点4分钟,男子与其家人被深圳北站派出所带回处理。因构成危害铁路安全,根据相关规定,最终男子被罚款1500元,并责令改正。
来源:澎湃新闻
9.6
从中药面包到中药冰淇淋,这些食品是真养生还是提价噱头?
在浙江杭州工作的李然(化名)最近爱上了一款中药面包——拱墅区有一家烘焙店,主打“药食无界”,推出了在面包配料中加入麦冬、紫苏叶等应季中药材的中药面包。
“中药面包,听起来就十分养生。”25岁的李然说,因为自己经常会熬夜加班、看剧等,生活作息不规律,所以想通过吃中药面包的方式调理身体。“感觉起了点作用,也可能是心理作用。”她笑言。
一段时间以来,中药餐饮持续升温,从中药面包到中药冰淇淋,从中药咖啡到中药甜品,各种中药食品层出不穷,像李然这样通过中药食品进行食补养生的年轻人也不在少数。据《Z世代营养消费趋势报告》显示,18岁至35岁的年轻群体已成为养生消费的主力军,占比高达83.7%,“药食同源+滋补类食品”成为新生代消费首选。
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成为中药食品的粉丝后,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惑:中药融入餐饮,是否真的跟宣传的那样好,吃了更养生、更健康?中药+成流量密码中药饮品火速出圈“别催!养生面包,马上出炉!”
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商场,记者看到一家面包店打出这样的显著标语,时常有在周围上班的白领和路人驻足观看。店内的生意相当不错。
据店员介绍,店里主打养生吐司,紫苏配牛肉、罗勒配鸡肉、乌黑桑葚等中药和传统食材的搭配有多种可供选择,面包包装袋上有“参”字样的参吐司里面也真的含有人参。
“我比较喜欢尝试新事物,中药面包是中药和面包的跨界融合体,听上去比较吸引人。”正在逛街的北京市民李女士说,在看到店家打出的广告后,她立马下单了两款热销商品,“吃起来有点怪怪的,总的来说还能接受”。
“陈皮肉桂苹果酥、罗汉果蓝莓欧包、枸杞原浆牛角包、蜂蜜黄芪胡萝卜吐司……”在某中药店,记者看到了更加丰富的中药和食材组合,普遍售价为二三十元一个。此外,这里还有不少中药甜点,如西洋参枸杞布朗尼、火麻仁奇亚籽黄油大饼干等,价格也不便宜,一小块蛋糕普遍售价在40元以上。
据报道,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一家开在中医院的饮品店,消费者进店就能感受到浓浓的中药味扑面而来,楼上是中药店,楼下卖中药饮品。在这里,喝之前要先把脉,然后根据脉象告诉你能喝什么饮品。店内有本草咖啡、神农咖啡、养生茶,搭配的糕点也以养生为主,如茯苓糕、姜糖饼。
记者梳理发现,随着中药冰淇淋、中药咖啡、中药茶饮、中药面包、中药甜品、中医药膳餐厅等中药餐饮业态持续涌现,中药+餐饮成为新的流量密码。以中药茶饮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超30个主打中药或草本养生的茶饮品牌,号称“新中式草本茶饮”;在装修上,中药茶饮普遍走“中药铺”风,门店中常使用药材、药罐、药柜、穴位图等中医相关元素。
在社交平台上,各种关于中药奶茶、中药咖啡、新中式养生茶饮店的种草帖和分享帖,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决明子、茯苓、桑葚等成了奶茶、果茶、咖啡的最新“伴侣”,中药茶饮精美的摆盘和店内中国风浓郁的氛围感更是成了时尚博主们的新素材。
为何今年中药食品会火出圈?有业内人士说,国潮的崛起、年轻人对于中医学的认可以及对养生需求的增加,是中药饮品能在今年火出圈的前提。此外,中药有它独特的魅力和神秘感,也给了消费者一种全新的体验,符合当代年轻人的社交传播需求。
中药不能随意添加养生不能随便乱说
在中药餐饮持续走俏时,也有质疑之声传来:中药能够随便添加到食品当中吗?
长期关注医疗与健康领域的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迪说,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其中中药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三类。中药材本身属于药品的范畴,但在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中,有些中药材也被视为食材,即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如今年8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4种新增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并且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因此,如果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了食药物质以外的中药材,或者其他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等药品,可认定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黄迪说。
中药食品是否真的有养生功效,还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
一名北京三甲医院的中医科医生表示,中药的专业性很强,每种食物的偏性不同,每个人体质各异,适合的配方也不同。商家想要在专业性和适配度方面做好很难,健康与味道好之间也不容易平衡。目前很多新兴的中药食品更多以宣传养生观念、心理安慰和文化认同为主。中药餐饮不等同于药品,消费者对此要保持理性。
一家中药冰淇淋店的店员告诉记者,虽然冰淇淋中有加一些草本的东西进去,但要达到像中药一样的作用,是不可能的。而有消费者向记者表示,其是冲着中药食品真的可以达到养生目的而去的。
“将中医文化与当代健康管理相融合,将天然草本与咖啡、膳食相融合,共同创造美好的健康生活方式……”看到网上某中药咖啡店铺这样的宣传后,记者准备购买一杯试试看,结果询问客服被告知,他们的“草本咖啡饮品”里并不含中药,如果想买中药食品,可以买店内售卖的中药月饼。
不确定是否能够养生却以“养生”作为卖点,不含中药却以“中药+食物”的名称售卖,商家的这些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中臣说,对于想要宣传保健等功能的养生食品,需要相关机构的证明。我国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严格规定,必须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批准,并获得保健食品的认证。这通常涉及一系列的科学研究、安全性评估和效果验证。
在郑中臣看来,如果店铺售卖的商品标明是草本、养生食品,但其中却不含中药,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需要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中药餐饮是否真的有养生功效,又是否物有所值,不同消费者也有不同的体会。
天津市的佳乐(化名)对中药食品的功效期待值较高,她专门买过几次中药面包。“吃过后感觉没啥效果,几十元的价格并不便宜,以后再也不会买了。只有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身体状态才能得到改善,吃中药面包就能养生,好像不现实。”
“总之,消费者在选择中药食品时,应该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和成分表,了解产品是否经过相关机构认证,并对其宣称的保健功效保持理性态度。同时,对于任何食品或补品,都应该遵循适量原则,并在必要时咨询医疗专业人士的意见。”郑中臣说。明确含量确保质量,加强监督畅通投诉
中药餐饮市场目前发展势头正盛,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中存在一些商家以此为噱头,借机炒高价格,部分产品除了质量存在问题之外,还出现宣扬所售食品具有治病功效等乱象。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黄迪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需恪守职责,保持警觉,防止某些商家对中药食品的功效进行不实夸大,误导消费者。对于那些贪图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商家,必须依法予以严格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中药餐饮行业的合规培训。
“对经营者而言,关注并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清单。加强进货检验流程,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采购的中药材原料从源头上符合质量标准。并依照中药材的特定储存标准进行妥善管理,留意其保质期及存储条件,定期对库存进行审查,并迅速清除任何过期或变质的原料。严禁发布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通过欺骗性宣传误导消费者。”黄迪说。
今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卫生健康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中医药文化融入生产生活”“推动中医药文化加快从内容供给向产品供给转化”。
受访专家认为,中药餐饮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养生方式,为年轻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养生思路,为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扩大了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度,实现了与时俱进的转型升级。
为推动中药餐饮市场健康发展,郑中臣建议,相关部门应要求商家明确标注产品中的中药成分,要求所有中药餐饮产品都有清晰详细的标签,包括成分、含量、可能的副作用和食用指南,提供易于理解的说明书,让消费者在食用前能够了解产品特性和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同时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对市场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售价与其提供的价值相匹配。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中药知识的理解,让消费者能够辨识哪些是真正的中药养生食品,哪些只是借助中药概念炒作的商品,让公众理解中药的功效和局限性,避免盲目追求和误解。
有关部门还应支持对中药在餐饮应用中的研究,鼓励企业开发真正具有中药养生功效的食品,以科学的方法验证其功效和安全性。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平台,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中药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在追求健康生活的同时,得到真正的健康益处。”郑中臣说。
来源:法治日报
9.7
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车车主摔倒被碾压,轿车司机被判无责!
近日,一起行人撞倒电动车车主,致其被轿车碾压致死的案件,引发热议。
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近期审理,行人周某被判两年半徒刑,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行人获刑2年半,轿车司机被判无责,事发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弱势不意味可以违规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9.8
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车主是否应担责?
作为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车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并搭乘,二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查明,2023年10月,宋某和陈某为庆祝工程顺利完工,相约庆祝一番。酒过三巡,两人兴致渐浓,又前往KTV唱歌喝酒,直至夜深两人都喝了不少,便张罗着一起乘车回家。走出门外,宋某拿过陈某的车钥匙直接走向驾驶位,而陈某在明知宋某与其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同意宋某驾驶其机动车,并搭乘该车坐在副驾驶位。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宋某酒后意识模糊、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台白色轿车。
事故发生后,白色轿车车主报警。在公安机关询问阶段,陈某欲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多次陈述是自己开车造成的事故,但其他在案证人证言皆指明是宋某开的车。后经公安机关向陈某释明,如果不如实陈述将构成包庇罪,随后,陈某才如实供述,承认是宋某开的车。
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5mg/l00mL,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随后,检察机关以宋某和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5mg/l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宋某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宋某驾驶,并搭乘该车未予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宋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借车给醉酒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酿成事故须承担连带责任。
自危险驾驶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酒后不开车”现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对于将车借给他人酒后驾驶,以及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却缺少共同认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其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放任醉驾,若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中,陈某虽然没有开车,但是作为车辆所有人、控制人,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的义务,在对宋某已经饮酒并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给宋某驾驶,而后还乘坐了醉驾车辆,对宋某危险驾驶的犯意具有强化作用,宋某虽实施驾驶的实行行为,但陈某的帮助行为是宋某事实犯罪中必不可少的,且发生于犯罪现场,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放任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诸多行为产生共同的危害因素,指向相同的犯罪因素即危险驾驶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共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因此陈某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陈某继续坚持讲朋友“义气”,替宋某遮掩喝酒驾车的事实,意图帮助其逃避醉驾惩罚,还将构成包庇罪,承担包庇罪与危险驾驶罪二罪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还好陈某及时悬崖勒马,否则悔之晚矣。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若是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而除了上述情形,还有另外两种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往期回顾
文字 | 傅梦桐
编辑 | 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