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事周报
|10.14-10.20一周法律新闻速览|
10.14
鱼香肉丝与照片严重不符,找谁赔偿?
近日,一起因外卖实物与宣传照片不符而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据了解,重庆市江津区一所高校的学生小潘,通过某外卖平台下单了一份鱼香肉丝,收到餐食后小潘发现鱼香肉丝与下单时商家展示的图片严重不符。小潘与烧烤店老板沟通无果,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烧烤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该烧烤店应向小潘支付相应赔偿。
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外卖商家提供的图片若与实物差距过大,可能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商家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另外,外卖平台应对入驻商家进行审核和管理。如果平台未尽到监管职责,在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平台与商家需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不少外卖商家的餐食图上都有“图片仅供参考”的标注,但这并不能成为商家逃避履行诚信经营义务的借口。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实物与图片差距过大,即便商家标注了“仅供参考”,但若造成消费者误解,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保留外卖实物、订单截图等与商家、平台沟通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来源:法治日报
10.15
浪漫情缘只是骗局!一起电诈案串并168起案件、58名嫌疑人被抓获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安机关通过侦破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串并168起案件,涉案金额6200余万元,办案民警奔赴全国10个省市,抓获58名涉案嫌疑人。
陷阱的开始,是一段“浪漫”的网络情缘
赵清茉女士(化名)是第二师铁门关市一家商铺的老板,平常喜欢在短视频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今年3月的一天,赵清茉在店里闲来无事,像往常一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条视频,很快就获得了很多人的评论和私信。
在众多私信留言中,一个军人头像的账号吸引了她的注意,于是两人便通过短视频平台聊了起来,随后又添加了QQ好友,越聊越投缘,没几天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了一段“网恋”生活。赵清茉不知道的是,看似浪漫的网络情缘,却让她逐渐陷入了被骗的深渊。 “亲爱的,我再过一段时间就转业了,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我一直在做投资,你上这个网站,登录一下我的账户,看一下现在有多少钱了。” “网恋”一个月后,赵清茉的“男友”见自己精心部署的“杀猪盘”已经到了可以收割的阶段,于是开始抛出了“诱饵”。
点开“男友”发来的网站,账户上显示的金额让赵清茉大吃一惊,原来自己的“男友”竟是深藏不露的“高富帅”。她心中不禁泛起遐想,究竟是投资什么产业可以赚这么多的钱?想到这儿,赵清茉忍不住向“男友”请教。
见“猎物”已上钩,“男友”也不藏着掖着,便开始指导赵清茉在网上投资虚拟币。她所经营的商铺近些年来收益一直比较可观,也存了一笔积蓄,这次见到“男友”的投资成果后,想也没想就向对方转款20余万元。随后的几天里,她几乎时时刻刻都盯着网站上的收益,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每天都在以惊人的速度上涨,这下她更加坚信自己的“发财梦”成真了,于是又先后多次投入积蓄,累计投资49万余元。
这边自己的收益还在不断上涨,那边“男友”已经开始提现了。
“我有一笔钱到账了,先转到你的卡上,你帮我把钱取出来,这两天我朋友会替我过去取。”
“男友”的信息刚发过来,短信就提示自己的银行卡上到账了一笔钱,很快也接到了“男友”朋友打来的电话,两人在电话中约定了取钱的地点,由赵清茉将钱取出并交给这个“朋友”。
就这样,直到她发现被骗向警方报案前,卡上陆续有钱进账,来人先后4次将100余万元全部取走。
见“男友”的收益都已提现,赵清茉的心中也开始痒了起来,本着见好就收的原则,她准备将钱提出来。可是,在进行了一番操作后,页面上“提现失败”的字样让她一时间慌了神,随后赶紧向“男友”请教。
“亲爱的,你不用担心,这是平台要收取的税款,按照你要提现的金额,差不多要交15万元的税。”
听到“男友”这么说,再一想到其朋友经常来找自己取钱,赵清茉也没有想太多,于是拿出自己为数不多的全部存款,又向平台转了6万元,希望先取出一部分收益出来,可还是提现失败。当再次请教“男友”时,对方也迟迟不回话,这让她越想越害怕。恰好此时,她逛街时看到辖区派出所民警正在市场内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杀猪盘”“虚假投资”这些关键词传入耳朵后,联想到自己的经历,她心中也嘀咕起来:“难道我也被诈骗了?”
幡然醒悟赶紧报警,陷阱的背后竟是如此复杂的一张网
5月15日,经过一晚上的思想挣扎,赵清茉终于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于是赶紧来到了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
“你这情况就是典型的‘杀猪盘’啊!”
民警的一番话犹如晴天霹雳一般,赵清茉当场大哭起来。
根据赵清茉的情况,刑侦大队立即进行了立案侦查,侦办过程中发现该案件涉及人员、地区极其复杂,手段十分隐蔽,于是第一时间将案件情况上报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铁门关市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专班,制定“立足境内、打向境外”工作目标,围绕“破案件、打团伙、挖幕后、斩链条”工作思路,坚持网上网下合成作战,强力推进集群战役,警种协同、合力攻坚、靶向发力。5月21日,兵团公安局更是将此案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指导。
侦办过程中,专案组发现,该诈骗团伙利用赵清茉的银行卡进行取现,然后由专人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取走现金,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我们每次见面都是在车里,车牌号我不记得了,但是我记得见面的地方。”
民警迅速根据其提供的交易地点迅速排查,锁定了交易车辆的车牌号。经过侦查发现,该车辆为犯罪嫌疑人租赁的车辆,民警又通过租车行的租车信息进一步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广东籍,每次交易都是乘飞机从广东飞到新疆,然后租车前往赵清茉处取钱。
错综复杂,双线并进,成功锁定境外诈骗集团信息
随着侦办越深入,专案组也逐步发现该案件背后的信息量无比庞大。
在成功抓获一名“车手”后,另一组民警也根据赵清茉被诈骗的账号进行线上追踪。通过对该案件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全要素串并发现,该诈骗团伙整体架构分工明确、流程紧密、隐蔽性强。首先,诈骗分子通过在境外利用境内“号商”提供的QQ号、微博账号、抖音账号等社交账号接触受害人,然后引诱受害人线上购买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并相互转账,再从线下取走受害人取出的现金,交给指定的虚拟币交易商,最后通过线上迅速将诈骗资金转移境外。
根据研判线索和掌握情况,专案组对诈骗团伙使用的多个社交账号进行线上追踪分析,关联锁定为诈骗集团提供社交账号的犯罪嫌疑人周某,继而深挖锁定孟某等为骨干成员的“号商”团伙,并根据这个“号商”团伙循线追踪发现串并全国168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6200余万元。另一方面,专案组根据“车手”供述,也成功锁定了伍某等“币商”和“车手”团伙。
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往广东当地落地打击,成功抓获了该涉案团伙的“车手”。这名“车手”的落网,也揭开了这一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作案过程的冰山一角。
专案组制定周密计划,组织办案民警辗转山东、安徽、福建等全国10个省市开展集中落地抓捕行动,成功抓获“币商”团伙5人,“号商”团伙53人,共抓获58名涉案嫌疑人。同时,专案组在案件侦办中还将3名境外诈骗集团人员的真实身份成功锁定并核实。
来源:法治日报
10.16
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了,短视频账号归谁?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双方合作共赢,没想到合作期间矛盾频发,还引起了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前不久,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媒公司与网红博主解除合作协议、争夺账号所有权纠纷案件。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以第一视角拍摄美食制作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签订的协议约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传媒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传媒公司。葛某认为账号系其实名注册设立并运营形成人气,根据互联网实名制相关规则,不能予以转移,应归自己所有,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关于账号的人身属性问题。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是指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
短视频账号作为直播带货、视频推广等新型零售模式的媒介,其账号内的粉丝数量与粉丝粘性决定了账号经济价值的高低。因此,当账号与主播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强时,强行变更账号归属,不仅会降低粉丝对账号的认同度,新的运营者也很难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商品等,导致账号经济价值贬损,违反物尽其用和绿色原则。
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关于账号归属约定的效力问题。短视频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本案中,葛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是共同运营账号,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因而账号归属是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17
15人获刑!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案一审宣判
今天(10月17日)上午,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22年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该自建房系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村民吴治勇家民宅,因违法违规建设、改扩建等原因导致倒塌,造成54人死亡、9人不同程度受伤和严重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吴治勇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无设计资质人员龙天恺进行设计,雇请无施工资质人员任罗生、薛现棕违法违规建设、加层扩建房屋,将违法建筑出租用作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在发现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吴治勇还伙同他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谭华、杨双富、宁涛、龚飚和挂名检测人员刘登、汤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长沙市望城区原副区长周正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金山桥中队原中队长冷经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原二级调研员谭晶、原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喻进辉和司炳艳玩忽职守,周正茂还有受贿行为。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来源:人民日报
10.18
“要不是检察机关,这33万元借款还真说不清楚了”
2023年6月,卢某因家庭生活矛盾,向法院起诉与丈夫施某离婚。清查财产过程中,卢某得知有一笔33万元的夫妻借款尚未还清,法院执行未果,已将其夫妻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还款调解协议和民事裁定书为证。
原来,2020年5月至10月,施某分多次向郑某借款33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2021年5月26日,施某带着有卢某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经永康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郑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施某夫妻二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注明分期还款方式和强制执行内容。同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2022年5月,郑某以施某、卢某未按期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次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施某、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与施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其间没有经济往来,不会跟他有这么高额的借款,更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可能委托他进行调解!”这个消息令卢某十分震惊。因一直联系不上施某,今年4月,卢某向永康市检察院提交了民事监督申请。
一边是白纸黑字,一边是坚决否认,到底谁在说谎?办案检察官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走访调查卢某家庭境况、资金流水等方式,初步锁定案件的关键在于“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和捺印是否为卢某本人所为。经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和捺印并非卢某本人所为。
案件到此水落石出,“授权委托书”系施某伪造的虚假证据,卢某并未参与过调解程序,也从未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7月5日,永康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原裁定中涉及卢某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内容,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原裁定予以纠正,并将卢某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10.19
暴力袭警!还抢警械!警方通报!
近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处置一起袭警案件,对行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依据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10月5日凌晨3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草场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拿走其手机、钥匙等物品后不归还,现场发生争执,请求民警处理。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席鸿元带领辅警丁博伟、马亚东立刻前往现场处置。
经了解,蒋某某和朱某某二者系情侣关系,当日两人喝酒后,朱某某将蒋某某的手机、钥匙等物品遗落在家中无法归还,两人发生口角并报警。民辅警立即进行调解,告知正确的处理途径和解决方案,但蒋某某情绪异常激动,民警一边安抚一边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民辅警的努力下,双方均已冷静。辱骂;事后,民辅警处理完警情准备返回时,朱某某因饮酒“上头”,突然将矛头指向处警民辅警,言语辱骂处警人员,对民辅警恶语相向,不断上前挑衅,在多次劝说警告无果后,民辅警遂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阻挠;面对执法对象的语言侮辱和挑衅,处警民辅警沉着应对、保持理性,始终依法依规文明执法,但朱某某变本加厉,拒绝配合,动手将民警警衔拽落,蒋某某也肆意拽拉执法人员,阻挠民辅警离开。抗拒;蒋、朱二人推搡拉扯民辅警,场面混乱,民辅警立刻依法控制现场,将朱某某、蒋某某两人带上警车返回派出所。途中蒋某某借着酒劲在警车内多次撕扯民警警服,并试图抢夺执法记录仪无果后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到达草场街派出所办案区门口后,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趁民警不备突然袭警,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砸在民警的头上,并抢夺民警随身携带的警械(警棍),造成民警席鸿元左手小拇指骨裂,民辅警迅速将其控制,安全带入办案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开展下一步工作。
辱警袭警,“零容忍”!经过调查取证,朱某某辱骂警察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蒋某某推搡处警民辅警,打落执法记录仪、抢夺警械过程中致民警受伤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罪,兰州市公安城关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袭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同时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酒后犯法,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应当承担。人的个体酒量差异较大,有些人酒量惊人,喝酒如灌凉白开,有些人则是“一杯就倒”,导致醉酒程度难以判断,酒后自我控制能力无法用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去统一鉴定。因此,如果醉酒成为免责、减责的理由,则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具备相应刑事责任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分的预见性,因此,应当对自己的酒后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10.20
美容造成身体不适,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
消费者在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其间造成身体不适,因而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这笔钱是否可以要求美容院赔偿?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法院查明,今年5月,小莎(化名)在公主岭市某美容院办理了会员卡,进行了“灌肠美容”“磨皮”等护理项目,并在3个月内接受了十余次灌肠和数次“磨皮”。
然而,随着护理次数的增加,小莎逐渐出现了食欲不振、不能正常排便、肛门红肿疼痛,以及面部皮肤角质层受损、红肿敏感等症状。在出现上述症状的初期,小莎并未联想到症状是由“灌肠磨皮”引起,遂四处就医。之后的3个月中,小莎因各项检查和中、西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但疗效并不理想。在经历长时间的治疗无效后,小莎意识到是某美容院的美容项目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于是向公主岭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美容院不承认损害结果是由其服务造成的,并认为就其症状而言,医疗费过于高昂,因此拒绝赔偿。
而小莎的代理人主张,医疗费全部都有正规医院的发票和病历,属于因损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某美容院应当赔偿;灌肠属于医疗行为,某美容院涉嫌非法行医罪,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由某美容院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莎面部出现红肿后又去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持续治疗,小莎申请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与美容院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无法确认小莎面部红肿与某美容院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灌肠、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均属于医疗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要求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器官一般功能丧失及以上的损害后果,或者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进行非法行医的,才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灌肠美容情节轻微,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此外,美容院虽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并非是以治疗的名义提供灌肠服务,而是以保健的名义提供灌肠服务,因此其行为也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仅属于一般的保健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美容院无需承担小莎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小莎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治日报
文字 | 张 睿
编辑 | 王心蕊
校对 | 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