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4期

文摘   2024-11-04 16:01   北京  

法律时事周报

10.28-11.3一周法律新闻速览!

10.28

患者家属在救护车上受伤,责任谁担?

一天早上,李阿姨的老伴突然出现胸闷等不适症状,李阿姨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医护人员用担架将病人送上救护车固定,李阿姨也上车陪同,救护车随即驶离。据李阿姨说,在救护车行驶过程中,车身出现了剧烈颠簸,以致李阿姨整个人腾空撞到了车顶,导致胸椎骨折。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此次事故由救护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李阿姨无责任。后又经司法鉴定,李阿姨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李阿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救护车所属的急救中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李阿姨的诉请,因该辆救护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判决由保险公司与急救中心共同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急救中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将其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为50%。

急救中心认为,救护车以运送抢救病人为先,除李阿姨外,病患与所有工作人员均系好了安全带,李阿姨没有听从工作人员提醒,未系安全带才是导致她一人受伤的重要原因。

二审中,合议庭成员通过走访派出所查明,双方是在本起事故发生后次日共同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在以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并不掌握李阿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事实,且当时急救中心对全责的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事后也未申请复核。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法使用安全带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之一,若李阿姨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受到的损害原本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在损害程度上显著降低。因此,李阿姨在乘坐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与其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其次,救护车在执行紧急医疗转运任务时的首要职责,是尽快转移病患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不应苛求救护车驾驶员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还要时刻顾虑行驶的平稳度、持续关注后排同乘人员的就座情况,所以不能仅以出现颠簸作为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依据。

鉴于急救中心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李阿姨在客观上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结合急救中心的自认,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后认为,急救中心对赔偿比例提出的调整诉求合理,遂改判急救中心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次事故50%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10.29

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2022年2月,正值春节期间,经冼某胞妹介绍,温某与王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后,温某向王某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温某交给冼某2000元)。11月12日,温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某、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婚礼前,温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某认为其与王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温某1万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某与王某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某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

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冼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温某彩礼款5.2万元。王某、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冼某应否退还温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温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某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退还,而实际收取彩礼的冼某,不仅将彩礼用于花销,还用于偿还其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温某要求王某、冼某向其退还彩礼5.2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冼某实际收取温某及其家人给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王某既未与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温某共同生活,冼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温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

10.30

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楂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公司所生产的山楂糕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超过0.5g/kg。涉案食品数量22件,销售15件,召回7件,每件24盒,每盒零售价8元。甲食品公司对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食品公司生产的三个批次山楂糕为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75000元。甲食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甲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食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据此判决将处罚决定中对甲食品公司的罚款由75000元变更为50000元,并撤销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甲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楂糕为不合格产品并无不当,但甲食品公司对该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明显偏低,违法所得仅为360元,且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还有同类不达标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审法院虽考虑相关因素降低了处罚金额,但未考虑该案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对涉案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未回应,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罚款75000元为罚款20000元,同时驳回甲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个案因素。本案中,一审法院虽考虑相关因素降低了处罚金额,但未考虑案件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案情后,依法行使司法变更权作出变更判决,体现了过罚相当、精准裁判的原则。

该案通过判前的沟通协调和判后的释法说理,获得了当事人各方对判决结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涉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最终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31

特意“加班”的员工,“蚂蚁搬家”偷走企业百万利

今年2月3日,建湖县某石油机械公司老板万某按惯例进行年底对账,发现咄咄怪事——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公司竟然没什么盈利。为查清账款,万某当即对账排查,发现问题很可能出在企业原材料上——明明产值差不多,但在原材料用量上,2023年却是2022年的1.7倍,足足多用了好几吨。

因该企业规模不大,生产原料及产生的废料均无专人保管,平时能接触到这些的只有喷涂工人刘某和车间负责人马某。据和刘某同宿舍的王某反映,刘某经常往宿舍带公司原材料包装桶,有很大作案嫌疑。而此时刘某已经请假回老家过年。万某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公安民警到刘某宿舍侦查,果然在衣柜内发现了3袋未拆封的原材料。2月18日凌晨,刘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此,一起“内鬼”监守自盗案告破。

2021年11月,刘某入职该公司,负责给生产的阀板、阀座等产品外表喷涂碳化钨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化钨废粉、废块定期有人上门回收。

2023年初,刘某在和同事闲聊时得知,车间的碳化钨原材料粉很值钱,连废粉、废块也价值不菲,便动起了歪心思。2023年3月,刘某特意“加班”,等同事们都走后,偷偷将白天收集的一桶碳化钨原材料连带废粉废块,从没有监控的出口转移到自己的电动车上,运回宿舍藏在衣柜中。

刘某一边“蚂蚁搬家”,一边寻找买家,很快在网上认识了专门回收废旧金属的段某。双方以碳化钨原材料粉每公斤150元至160元、废料每公斤120元至130元的价格交易,并通过物流将东西寄出。据统计,刘某向段某共寄出近1万公斤的碳化钨原材料粉、废粉、废块,收到段某转账120万余元。

今年3月,公安机关对刘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请建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在企业对账排查时,马某询问过刘某是否挪用过碳化钨原材料,刘某予以否认。察觉事情可能败露的刘某当天还通知段某删除相关聊天记录,导致段某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迟迟未能归案。检察官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从快递信息等入手查证段某收赃的犯罪事实,并督促其退赃退赔。

3月24日,公安机关将段某抓获,并扣押了双方交易的账本。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50万元。同时,刘某也表示认罪认罚,又主动退赔20万元。6月13日,建湖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因该企业没有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和账目核查制度,也未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岗位,才让刘某有了可乘之机。针对上述风险,该院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11.1

就因5万元,房产被查封还成了“老赖

2022年6月,焦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某房屋开发公司建设的一处项目未依法修建人防工程,根据人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万余元。然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发缴费通知后,该公司迟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同年8月,人防主管部门送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缴费,但该公司经催告仍不缴纳费用,也未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表达异议。

2023年5月,人防主管部门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费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面对这种情况,该公司称经营不善,无力承担该项费用。于是,2023年9月6日,法院查封了该公司一处面积为139.58平方米的房产。同年9月14日,法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某房屋开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次日,法院对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今年5月,解放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发现了这一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涉房屋开发公司被查封的房产为首次查封,足以清偿生效裁定确定的债务,法院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该院检察官表示。

对此,该院审查后认为,案涉被查封的房产足以清偿其须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应将案涉房屋开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限制消费令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作出,但是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终本裁定,9月1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

“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和资质认定等方面处处受限,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检察官表示。为及时纠正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当信用惩戒措施,6月14日,解放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6月26日,法院函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将该房屋开发公司的失信信息予以撤销,并进一步加强案件执行规范化管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11.2

AI伴侣走热,如何看待“人机之恋”?

“AI比真人更体贴、更懂你”“Ta完全符合我对恋人的所有想象”“人是假的,但陪伴是真的”……社交媒体上,不少人分享与AI的恋爱体验。当AI伴侣走进现实,该如何看待“人机之恋”?如何对待其背后的争议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国内外科技公司陆续推出AI伴侣产品和服务,比如国内的星野、筑梦岛、X Eva,国外的Replika、Character.AI等。这些产品通过文字、语音、图像等交互模式,提供鲜活的AI对话体验。

不少人表示与AI恋爱是出于好奇和消遣,还有人看中其提供的情绪价值。“情感支持”“稳定陪伴”“无条件的爱”是受访使用者提及最多的关键词。

AI伴侣可以提供个性化情感体验和精神慰藉,但并非“完美恋人”。

由于一些产品尚不完善,一些用户反馈AI伴侣会“错乱”“失控”:“有时AI会突然性情大变,早上还好好的,晚上就变成另外一个人”。

“人机之恋”也可能产生情感伦理问题。有受访专家表示,个别用户过度依赖AI伴侣,无法辨别现实与虚拟的界限,可能会受到情感伤害;一些本身就缺乏陪伴、心理脆弱的群体,受到的冲击更严重。

与AI“交往”过程中,用户大量个人信息被平台掌握,隐私安全同样令人担忧。不少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文表示,使用AI伴侣产品后疑似隐私泄露,感到十分后怕。

广西天能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张裕强说,人机交互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较为繁杂,可能包括用户个人喜好、软件使用习惯、家庭关系、通讯录、地理位置,甚至是人脸等生物识别特征等,如果传输、存储、使用等环节保护不当,可能出现被窃取、滥用等风险,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

AI伴侣自诞生起就存在颇多争议。随着“人工智能+情感”的赛道不断扩张,亟需制定针对性的伦理准则,对“AI恋爱”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

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等问题,明确使用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对AI生成的图片视频进行标识等具体要求。

对公众较为关心的AI生成有害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等问题,相关人士表示,应用开发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加密、数据匿名化、安全存储等手段来确保用户数据安全。“企业也要加强管理,谨慎对待隐私数据,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张裕强说。

来源:中国普法

11.3

法定假期无法转账,延迟付款是否违约?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却遇到银行节假日不办理相关业务,付款方在约定日期的次日进行付款,属于违约吗?收款方能主张违约金吗?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重庆某工程公司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加工服务,截至2022年10月8日,浙江某建设公司应向重庆某工程公司支付钢材加工费679.7万余元,浙江某建设公司已支付630万元,尚有49.7万余元未支付,双方由此涉诉。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浙江某建设公司应于2023年1月8日前支付剩余加工费用,若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增加支付重庆某工程公司违约金30万元。

2023年1月9日,浙江某建设公司向重庆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49.7万余元。2023年1月11日,重庆某工程公司以浙江某建设公司未按时履约为由,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冻结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万元,并向浙江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对此,浙江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发现,2023年1月8日为星期日,属于法定休假日,浙江某建设公司用于付款的银行账户所在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该银行在星期六、星期日不办理对公业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无法在2023年1月8日付款,不存在主观故意迟延履行。浙江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重庆某工程公司支付49.7万余元,可以认定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应再按该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

同时,重庆某工程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浙江某建设公司未在2023年1月8日前而在2023年1月9日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相关债务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撤销已作出的执行行为。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请求。

实践中,一般民事主体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框架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执行人未严格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而是在到期过后的次日付款完毕,在形式上已经构成违约。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一日可视为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列,不宜认定为已构成了实质性违约。

同时,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违约金制度分析,违约金的价值首先是弥补因违约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或对当事人主观恶意违约的一种惩戒。但本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对客观上的违约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因节假日不能办理对公业务等无法办理支付,有一定的过失,但主观过错并不大。

此外,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本案如支持构成违约并执行违约金将显失公平。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该原则不仅仅表现为数额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主体地位的公平、实质上的公平。从本案的执行金额来看,原执行金额约为5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虽然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但在被执行人确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且仅逾期履行一日并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再次执行相对高额的违约金,将会造成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即对义务人一方的显失公平。

来源:法治日报

往期回顾

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3期

法律时事周报 | 2024年第42期

文字 | 卫雯振

编辑 | 张   睿

校对 | 郭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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