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朝有说法】继父与母亲离异后去世,继子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

时事   2024-10-31 15:0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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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期 话 题 】


在杨力2岁时,母亲艾女士与杨先生再婚。4年后,二人诞下一女杨文。因投资失败,杨先生的生意陷入困境,杨先生与艾女士争吵不断,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2016年,在杨力15岁时,杨先生与艾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里写明了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女儿杨文归杨先生抚养,但对杨力的抚养问题只字未提。之后,杨力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后来,杨先生与金女士再婚,两人未生育子女。20224月,杨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杨力认为,他自幼由继父杨先生和母亲艾女士抚养长大,户口登记为杨先生的子女,两人已形成抚养关系。作为儿子,他有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为此,杨力将杨先生的父亲老杨、母亲张女士、妻子金女士及女儿杨文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杨先生遗留的公司股份、理财和存款195万元以及3套房屋。

杨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几十份杨先生向杨力的转账记录,累计金额超千万元。所有转账都发生在杨先生与艾女士离婚之后。杨力表示,继父和母亲离婚时,他尚未成年,继父仍继续给他教育和生活费用,事实上仍在抚养他,“在我读大学期间,杨先生还以父亲的名义给我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个人名下”。据此证明,他们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并没有因继父与母亲离婚而解除。

对此,老杨和张女士都不认可,认为从杨先生与艾女士离婚之日起,杨先生与杨力就解除了继父子关系。同时,金女士提交了房产代持协议书,证明杨先生经营的公司与杨力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委托杨力代为持有一幢房产。杨先生向杨力的大额转账是购买房屋的房款,与抚养无关。


 FM103.4《今朝有说法》节目连线杨育文律师,请他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期话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力与杨先生共同生活十余年,杨先生与艾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了杨力的生活费用,对杨力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杨先生与杨力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建立了拟制血亲亲子关系。

杨先生与艾女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婚生女杨文的抚养事宜,未对杨力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并且此时杨力已满15周岁。该行为表示,杨先生不再承担对杨力的抚养义务。

据此,杨先生与艾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时,杨先生与杨力之间的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杨力不再是杨先生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因此,不具有继承杨先生遗产的资格。

在杨力年满20周岁后,杨先生向杨力大额转账并购置房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杨先生的转账行为并非出于抚养杨力的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力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今朝有说法    

景 泰

            毛 丫 头

直播时间:周一 ~ 周五 10-1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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