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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行业VOCs主要来源于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储存、输送及使用过程,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调配(混合、搅拌等);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现场按照源项开展检查,包括原辅料环节、涉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涉VOCs有组织排放环节和台账环节。
(1)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主要通过资料检查)企业使用的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工业涂装企业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VOCs含量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含量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物料的VOCs质量占比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质量占比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逐一检查企业盛装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VOCs物料储库、料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即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VOCs物料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随时保持关闭状态];(2)涉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过程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逐一检查各VOCs物料以及含VOCs废料(渣、液)的转移和输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1)各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过程废气是否收集(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逐一检查企业施工(即用)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调配、涂装、粘结、干燥、清洗等使用过程是否满足上述要求。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逐一检查各环节VOCs废气收集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3)废水集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②采用沟渠输送,如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检查废水集输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监测报告等证明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4)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②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检查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监测报告等证明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个方面:一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二是处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检查时还应关注排气筒是否有旁路稀释排放或直接排放。(2)是否安装治理设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逐一检查VOCs物料调配、涂装、粘结、干燥、清洗等所有使用过程以及采用固定顶盖的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收集的废气是否满足上述要求。VOCs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可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如监测报告未直接提供去除效率,可根据监测报告进、出口风量和浓度进行计算。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可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如监测报告未直接提供NMHC排放速率,可根据监测报告风量和浓度的乘积计算。(3)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需现场检查)现场可通过“视频监控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治理设施电表”“用能监控治理设施”“DCS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方式判断治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率。现场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相关运行参数可参照治理设施技术规范或厂家设计维护手册。(5)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验收(需现场检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主要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重点环节的台账记录。对照下表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规范。
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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