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于2024年12月12日印发,2025年1月20日实施。
《方案》要求,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方案》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运输等3方面的改造要求。
清洁运输要求方面,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70%。
▼《方案》排放要求
素材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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