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帮凶”之露天喷漆

科技   2024-12-15 16:12   北京  

本文来源:长沙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露天喷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帮凶”之一


小王

有人露天喷漆被罚2万多

What?!
小李



案情再现
案例一

8月2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雨花区圭塘路与木莲路交叉点西北角某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某建筑工地项目内对镀锌方管进行露天喷涂漆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

9月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芙蓉区东湖街道某建设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某工作人员正在实施露天喷漆作业,其提供的油漆检验报告显示,油漆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为328g/L。按照规定,喷漆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等减少废气排放,但该项目工地喷漆作业均未采取上述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李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事先并不清楚露天喷涂油漆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事后,李某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处罚款2.4万元




喷漆的危害:油漆主要由树脂、固化剂、溶剂等组成,露天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物之一,会引发癌症和心血管疾病,浓度较高时会导致臭氧浓度升高,对环境造成破坏。


喷漆的正确打开方式

01

合理选择油漆

喷漆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之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VOCs质量占比低于10%的没有作要求。喷漆采用的原料油漆应选择VOCs质量占比低于10%的油漆,如VOCs含量占比为2-5%的水性建筑内外墙涂料。

02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有喷漆工艺的,应在密闭喷漆房中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应搭建临时刷漆棚或外包给有资质的公司。新建生产线建设干式喷漆房,鼓励使用全自动喷漆和循环风工艺;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03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涂装车间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04

采取减排措施

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秋冬季节,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喷漆作业更要严格落实相关措施。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应急预警期间相关行业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要求施工工地应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等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危害。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款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素材来源:长沙生态环境


END

通知下载

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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